在当今网络社会中进行刷赞和收藏行为是否违法?

在当今网络社会,刷赞和收藏行为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无论是个人用户为提升内容可见性,还是商家为营造虚假热度,这类操作背后都潜藏着法律层面的灰色地带。刷赞,即通过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虚增内容的点赞数量;收藏,则指非基于真实需求的数据囤积,二者共同构成了网络流量造假的重要形式。

在当今网络社会中进行刷赞和收藏行为是否违法?

在当今网络社会中进行刷赞和收藏行为是否违法

在当今网络社会,刷赞和收藏行为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无论是个人用户为提升内容可见性,还是商家为营造虚假热度,这类操作背后都潜藏着法律层面的灰色地带。刷赞,即通过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虚增内容的点赞数量;收藏,则指非基于真实需求的数据囤积,二者共同构成了网络流量造假的重要形式。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这类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已不仅关乎平台生态的健康,更触及法律对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的底线。

刷赞和收藏行为的本质,是对网络数据真实性的扭曲。在社交媒体平台,点赞量、收藏量常被视为内容质量或商品受欢迎度的直接指标,直接影响算法推荐权重与用户决策。个人用户可能为获得社交认同而刷赞,商家则可能通过虚假数据提升商品排名,甚至形成“刷赞-流量-变现”的灰色产业链。这种行为看似无伤大雅,实则破坏了平台基于真实用户行为的评价体系,使得优质内容被淹没,消费者被误导,最终损害的是整个数字市场的信任基础。

从法律视角审视,刷赞和收藏行为的违法性并非绝对,而是需结合主观意图、行为规模及危害后果综合判断。《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若商家通过刷赞伪造商品好评,或平台方默许此类行为以提升数据指标,则直接构成虚假宣传,违反该法第八条。例如,某电商店铺雇佣刷单团队虚增销量和点赞量,即使未直接欺骗消费者,也因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可能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电商平台领域,《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刷赞行为本质上是对用户评价数据的篡改,违背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原则。2021年,某直播带货主播因通过技术手段刷单刷赞,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罚款50万元,这一案例明确了刷赞行为在电商场景下的违法性。

对于社交媒体平台,刷赞和收藏行为还可能触及《网络安全法》的底线。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若刷赞行为通过恶意软件、虚假账号等技术手段实施,干扰了平台算法的正常运行,或窃取用户数据用于流量造假,则可能被认定为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例如,某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开发“刷赞机器人”程序,自动批量操作账号点赞,不仅违反平台用户协议,更因破坏网络服务秩序涉嫌违法。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用户的偶发性刷赞行为是否违法,需结合情节轻重判断。若仅为提升个人内容的社交曝光度,偶尔通过小规模人工方式刷赞,且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可能仅违反平台规则,面临账号限流、内容删除等处罚;但若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大规模刷赞产业链,或利用技术手段批量操作,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或不正当竞争。2022年,某MCN机构因组织网络刷手为旗下艺人作品刷赞,被警方以“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案,涉案金额达千万元,凸显了规模化刷赞行为的刑事风险。

刷赞和收藏行为的违法性认定,还在于其对市场公平竞争的破坏。在数字广告领域,广告主常根据内容的点赞量、收藏量投放广告,虚假数据会导致广告资源错配,损害广告主与平台利益。若刷赞行为形成黑色产业链,涉及刷单、刷量、刷评的闭环,则可能触犯《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损害商业信誉罪等。例如,某“刷量平台”通过虚假账号为APP刷下载量,帮助企业骗取投资方信任,最终因扰乱市场秩序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当前对刷赞和收藏行为的监管仍面临挑战。一方面,技术手段的隐蔽性使得取证困难,刷赞工具常通过境外服务器或加密技术规避监管;另一方面,平台规则与法律法规的衔接存在缝隙,部分平台对刷赞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难以形成有效震慑。此外,用户对“流量至上”的盲目追求,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刷赞行为的蔓延。

归根结底,在当今网络社会,刷赞和收藏行为的违法性核心在于是否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与真实可信的网络生态。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都应意识到:虚假数据带来的短期利益,终将以法律风险与信任崩塌为代价。平台需完善算法监管机制,用户应树立理性消费观念,而法律层面则需进一步细化对流量造假行为的认定标准,让“刷不出真实价值”成为共识,唯有如此,数字社会的健康发展才有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