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平台上,粉丝数、点赞量、转发数等数据指标,已成为衡量内容创作者影响力、品牌商业价值的关键标尺。然而,伴随这一趋势而生的“刷粉刷赞”产业链却日益猖獗——从批量注册的虚假账号到模拟真人行为的“养号”技术,从低价的“数据套餐”到定制化的“流量注水”,这种以虚构流量提升虚假影响力的行为,是否已逾越法律边界?社交媒体平台刷粉刷赞行为的违法性,本质上是数据造假对市场秩序与用户权益的双重侵害,其法律定性需从反不正当竞争、数据安全、消费者权益等多维度综合研判。
一、刷粉刷赞的行为本质:流量造假的产业链与危害
刷粉刷赞并非简单的“数字游戏”,而是分工明确的黑灰产行为。上游是提供虚假账号生成的“号商”,通过批量注册、手机号黑卡、身份信息伪造等方式生产“僵尸号”;中游是开发自动化工具的“技术方”,通过模拟用户滑动、点击、评论等行为,让虚假流量看起来更“真实”;下游则是面向需求方的“服务商”,为网红、商家、MCN机构提供“一站式刷量服务”。这一产业链的运转,不仅制造了海量的虚假数据,更扭曲了社交媒体平台的内容生态与商业价值评估体系。
从危害性看,刷粉刷赞首先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当部分主体通过虚假流量获得更多曝光机会、商业合作与流量收益时,那些依靠优质内容真实吸引用户的创作者则处于竞争劣势,长此以往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其次,它严重损害了用户权益。虚假账号充斥的平台,会让用户陷入“信息茧房”——看到的可能是被操控的热门内容,而非真正有价值的信息;同时,虚假流量误导消费者决策,比如某品牌宣称“百万粉丝带货”,实则刷粉占比过半,消费者基于虚假信任下单,权益必然受损。更深层次看,这种行为侵蚀了社交媒体平台的信任基石,当用户发现“点赞数不等于认可度”“粉丝数不等于影响力”时,对平台的依赖度与活跃度将直线下降。
二、法律视角的违法性认定: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到《网络安全法》
刷粉刷赞行为的违法性,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有明确依据,核心可从三个层面展开:
其一,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刷粉刷赞本质是通过虚构数据、误导公众的方式,提升虚假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已有多个案例将其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例如2021年某网红因刷粉100万被平台起诉,法院最终判决其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平台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某电商商家通过刷单刷量提升店铺排名,被竞争商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其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其二,违反《电子商务法》关于“数据真实”的规定。《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于依赖流量变现的电商经营者而言,粉丝数、点赞量等是其披露商品/服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刷粉刷赞直接导致“数据不真实”,违反了该法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要求。同时,该法第三十五条禁止电子商务平台“利用服务协议、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而刷粉刷赞者通过技术手段干扰平台算法推荐,本质上是对平台正常交易秩序的破坏。
其三,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对“数据安全”的保护要求。《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禁止“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刷粉刷赞通过批量注册虚假账号、非法获取用户信息(如手机号、验证码)等方式,实质上是对平台用户数据的非法利用,干扰了平台的正常网络秩序;《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要求“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数据”,刷粉刷赞产业链中,“号商”非法获取用户数据、“技术方”加工传输虚假流量数据,均构成对数据安全法规的违反。
三、平台责任与治理挑战:从“被动封禁”到“主动防控”
作为社交媒体平台,既是刷粉刷赞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也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当前,多数平台已通过技术手段(如AI识别异常账号、流量监测模型)和规则建设(如禁止虚假流量、清理僵尸粉)进行治理,但仍面临三大挑战:
一是技术对抗升级。刷粉刷赞产业链不断迭代,从早期简单的“机器刷量”到如今的“真人模拟”(如兼职人员手动点赞、评论),甚至利用AI换脸、语音合成等技术进一步伪装,给平台识别带来难度。例如,部分“养号”机构通过长期模拟真人行为(如每日签到、浏览内容、随机互动),将虚假账号“养”成“高权重号”,平台仅凭单一数据指标难以识别。
二是责任界定模糊。对于需求方(如网红、商家)的追责,平台多采取“警告、限流、封号”等管理手段,但缺乏法律层面的明确处罚标准;对于产业链上游的“号商”“技术方”,平台仅能通过投诉举报向监管部门移交,自身缺乏执法权,导致“源头治理”难度大。
三是跨平台协同不足。刷粉刷赞行为往往涉及多个平台(如A平台注册账号、B平台接单、C平台投放流量),单一平台的治理难以覆盖全链条,亟需建立跨平台的黑名单共享机制、数据联动监测体系。
四、治理路径:法律、技术与行业自律的三维协同
遏制刷粉刷赞行为,需构建“法律为基、技术为盾、自律为辅”的治理体系:
法律层面,需进一步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标准。例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虚假流量”的具体条款,明确刷粉刷赞的行政处罚幅度(如按违法所得倍数罚款);推动出台《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细化对“数据造假”的界定与惩戒机制,提高违法成本。
技术层面,平台应加大研发投入,构建“事前预警-事中拦截-事后追溯”的全流程防控体系。例如,通过用户行为分析(如点赞频率、内容停留时长)识别异常账号;利用区块链技术对流量数据进行存证,确保数据可追溯;与监管部门共享黑产模型,提升跨平台识别效率。
行业自律层面,需建立行业协会与内容创作者联盟,制定《流量数据真实性公约》,引导创作者树立“内容为王”的理念,抵制虚假流量;同时,推动商业合作中“流量数据审计”机制,要求品牌方在合作时对数据进行第三方验证,从需求端切断刷粉刷赞的利益链条。
社交媒体平台的本质是“连接人与内容、人与服务”,而真实的数据是连接的信任基础。刷粉刷赞行为不仅违法,更是对数字生态的毒瘤——它让优质内容被淹没,让诚信经营者寒心,让用户陷入虚假信息的漩涡。唯有通过法律的刚性约束、技术的精准防控与行业的主动自律,才能让流量回归“内容价值”的本质,让社交媒体平台真正成为创新与诚信的沃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