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媒体深度渗透日常生活的当下,“个人刷赞”——即用户通过技术手段或第三方服务为自己发布的内容(如朋友圈、短视频、商品评价等)获取虚假点赞——已成为一种隐蔽的网络行为。然而,这种行为看似“无伤大雅”,实则游走在法律与道德的灰色地带,其违法性问题引发广泛争议。个人刷赞的违法性并非“有”或“无”的绝对判断,而是取决于行为性质、主观意图及社会危害程度的多维度综合评价,需结合法律条文、平台规则与社会效应深入剖析。
个人刷赞的核心特征在于“虚假性”,即通过非自然方式制造互动数据,区别于用户基于真实兴趣的主动点赞。实践中,个人刷赞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用户自行使用“刷赞软件”或“脚本工具”实现自动化点赞;另一类是委托第三方“刷手平台”付费购买点赞服务。前者需突破平台技术防护,可能涉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干扰;后者则常伴随账号共享、数据爬取等违规操作,两者均可能触碰法律底线。
从法律层面看,个人刷赞的违法性认定需结合具体场景。若刷赞行为发生在商业领域,例如商家为提升商品销量、虚构用户好评而组织刷赞,已明确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该法第二十条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等处罚。但若个人仅为“社交面子”或“心理满足”为自己非商业内容刷赞,是否违法则需进一步分析。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网络运营者“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个人若使用非法软件(如自动化脚本、外挂程序)刷赞,可能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的规定,情节严重者可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例如,2023年某短视频用户因使用“刷赞脚本”被平台封号,并依据《网络安全法》接受行政处罚,这一案例表明,即便非商业目的,技术手段的非法性仍可能导致违法后果。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刷赞划定了另一条红线。部分第三方刷手平台为获取用户账号权限,要求用户提供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的账号密码,甚至非法获取、出售他人个人信息,此类行为已触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若个人明知第三方平台存在违法信息收集行为仍委托刷赞,可能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平台规则是判断个人刷赞违法性的重要补充依据。微信、微博、抖音等主流平台均将“刷赞、刷量”明确列为违规行为,并在《用户协议》中规定“禁止通过任何技术手段虚构或篡改用户互动数据”。例如,抖音《社区自律公约》规定“刷赞、刷评论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限制流量、封禁账号等处罚”。这些规则虽属平台自治范畴,但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收集、使用他人信息”及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平台对刷赞行为的治理具有合法性,用户违规即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需承担账号受限等违约责任。
社会危害性是衡量个人刷赞违法性的深层标准。点赞本应是用户真实意愿的表达,刷赞却导致“数据失真”——优质内容因缺乏虚假流量而沉寂,低质内容通过刷赞获得曝光,扭曲了信息传播机制。更严重的是,个人刷赞可能被灰产利用,形成“需求-服务-数据造假”的黑色链条:个人用户的小需求,为第三方刷手平台提供了生存土壤,而后者往往同时为商业客户提供刷量服务,间接助长了商业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与市场公平秩序。这种“个人行为→灰产壮大→市场乱象”的传导路径,使得个人刷赞的社会危害性远超个体范畴。
公众对个人刷赞的违法性认知存在明显误区。多数人认为“只是给自己加点面子”,未意识到其破坏网络生态的本质。事实上,当“点赞”成为可交易的数字商品,社交平台的信任基础便被瓦解——用户无法辨别内容的真实受欢迎程度,平台难以构建公平的内容推荐机制,最终损害的是所有参与者的利益。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即便是“个人化”的虚假互动,也可能成为侵蚀社会信任的“蚁穴”。
对此,需从法律、平台、用户三层面协同应对:法律层面可进一步细化个人非营利性刷赞的规制标准,明确“技术手段非法性”与“帮助违法”的边界;平台应加强技术监测与违规惩戒,建立“异常点赞识别模型”,降低刷赞成功率;用户则需树立“真实互动”的社交意识,认识到虚拟流量无法替代真实价值——一个真诚的点赞,远胜过千次虚假的数字泡沫。
个人刷赞看似小事,实则是网络生态的“毛细血管”问题。当每个人拒绝虚假流量,才能真正让优质内容获得应有尊重,让社交媒体回归“连接真实”的价值初衷。法律的红线或许不会因“个人”而模糊,但每个人的自律,才是清除网络浮夸、重建信任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