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赞工作室的刷赞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违法?这一问题随着社交媒体经济的蓬勃发展日益凸显。在流量变现成为商业核心的当下,部分工作室通过技术手段或人工操作为用户、商家批量“制造”点赞数,试图营造热门假象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看似游走在灰色地带,实则已触碰多条法律红线,其违法性需要从法律属性、条文适用、责任主体等多维度进行严谨剖析。
从法律属性来看,刷赞工作室的核心行为本质是数据造假,这直接破坏了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市场经济以真实信息为前提,消费者、平台及竞争对手基于真实数据作出判断,是公平竞争的基石。刷赞行为通过虚构互动数据,扭曲了用户对内容质量、商家信誉的真实认知,误导其消费决策或合作选择,本质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禁止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并未将“虚假宣传”局限于传统广告形式,而是涵盖一切可能影响市场判断的虚假信息,刷赞制造的“高赞”数据,正是对内容热度、商品口碑的虚假呈现,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进一步而言,在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层面,多部现行法律已对类似行为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刷赞工作室为商家虚构点赞数据,导致商品页面展示的“用户评价”与实际口碑严重不符,直接违反了该法对信息真实性的要求,商家若主动委托刷赞,则构成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信息披露行为,而工作室作为数据造假的直接实施者,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刷赞行为往往涉及大量虚假账号注册、使用,工作室通过“养号”“控评”等方式批量操作,已违反实名制要求,破坏了网络空间的实名制管理秩序。
责任主体的认定是判断刷赞行为违法性的另一关键。刷赞工作室并非孤立存在,其背后通常涉及三方主体:工作室自身、委托刷赞的用户或商家、提供技术支持的平台方。从工作室角度看,其以营利为目的,长期、规模化实施刷赞行为,已形成“非法经营”的商业模式。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若刷赞工作室未办理营业执照而从事有偿数据服务,或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提供虚假流量服务,则构成无照经营,可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对于委托刷赞的商家而言,若其目的是为了提升店铺销量、欺骗消费者,则可能同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面临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例如,某商家通过刷赞将某款产品销量虚标为“月销10万+”,导致消费者误以为产品畅销而购买,若产品实际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宣传不符,商家还需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
技术手段的迭代与监管滞后之间的矛盾,也使得刷赞行为的违法性认定面临新挑战。部分工作室利用AI换脸、模拟真人点击、跨平台数据接口等技术,使刷赞行为更隐蔽、更难识别。例如,通过“云控设备”批量控制手机模拟真实用户操作,或利用区块链技术将虚假数据“固化”,增加平台审核难度。但技术的隐蔽性不改变行为的违法本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虚假信息的内容。平台作为信息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建立数据审核机制,对异常流量进行监控,而工作室的技术规避行为,恰恰反证了其主观上的恶意——明知数据造假违法,仍通过技术手段逃避监管,其违法情节更应从重认定。
从社会危害性角度审视,刷赞工作室的刷赞行为已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优质内容、优质商品因未参与刷赞而难以获得曝光,而劣质内容、低质商品通过虚假流量占据流量高地,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更破坏了内容创作、电商行业的生态秩序。长期来看,这种行为会降低用户对平台的信任度,削弱平台的社会公信力,最终影响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监管部门对刷赞工作室的打击并非“小题大做”,而是维护市场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网络空间的必然要求。
综合而言,刷赞工作室的刷赞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违法性。它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宣传和公平竞争的规定,也触犯了《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对信息真实性和实名制的要求,同时可能构成无照经营或共同侵权。面对技术迭代带来的监管挑战,未来需通过“立法完善+技术监管+平台履责+公众监督”的多维治理体系,让数据造假者付出法律代价,才能还数字经济一片清朗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