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流量至上的互联网生态中,“刷赞”已成为部分用户、商家甚至MCN机构追逐短期利益的工具——通过技术手段或人工操作,为内容、商品或服务伪造虚假点赞量,试图营造“热门”假象。然而,这种看似“无伤大雅”的流量造假行为,其法律边界却始终模糊: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刷赞行为,究竟是否构成违法犯罪活动?这一问题不仅涉及法律定性,更关乎互联网经济的市场秩序与用户权益保护。
从法律性质上看,刷赞行为的核心在于“虚构数据”与“误导公众”,其本质是对真实交易秩序的干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刷赞行为直接属于“虚假用户评价”的典型形式:商家通过购买点赞量提升商品评分,创作者通过伪造互动数据营造内容热度,均可能使消费者误以为产品或服务具有真实的市场认可度,从而影响其消费决策。这种以虚假数据掩盖真实情况的行为,已构成对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当劣质内容通过刷赞占据流量高地,优质内容反而被边缘化,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便被彻底扭曲。实践中,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刷赞行为开出罚单,例如某电商平台商家因刷赞虚构销量被处以20万元罚款,印证了刷赞在民事侵权与行政违法层面的可责性。
进一步审视,若刷赞行为涉及特定技术手段或规模,还可能触及刑事犯罪的红线。《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一规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明确禁止“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销售或提供。当前,刷赞已形成黑色产业链:部分团伙开发自动化脚本、模拟软件,通过批量注册虚假账号、模拟用户点击行为,绕过平台风控系统。若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专门向他人提供此类刷赞工具或服务,且情节严重(如违法所得较大、造成系统功能严重受损),便可能构成此罪。此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也适用于刷赞引发的恶性竞争案例——若竞争对手通过恶意刷赞后散布“数据造假”谣言,意图诋毁商家信誉,同样需承担刑事责任。可见,刷赞行为的法律风险并非局限于民事或行政层面,在特定条件下已升级为刑事犯罪。
实践中,刷赞行为的认定难点在于“主观故意”与“损害结果”的举证。普通用户出于好奇参与小额刷赞,与专业团伙为牟利进行大规模数据造假,其社会危害性显然不同。法律上需结合行为动机、手段、规模及后果综合判断:若刷赞行为具有持续性、组织性,且直接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如因虚假点赞购买劣质商品)或市场秩序混乱(如某类内容因刷赞形成垄断),则违法犯罪的成立可能性显著提升。例如,某网红团队为获取广告代言,通过刷赞将粉丝互动量虚增十倍,最终因合同欺诈被平台起诉并赔偿损失,这一案例表明,即使刷赞未直接违反刑法,也可能通过民事侵权路径追责。
更深层次看,刷赞行为的泛滥折射出互联网流量经济的结构性矛盾。当平台将“点赞量”与流量分配、收益直接挂钩,用户与商家便有动机通过数据造假争夺资源。这种“唯流量论”的评价体系,不仅助长了浮躁的互联网风气,更让“真实”成为稀缺资源。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打击刷赞行为并非单纯惩戒个体,而是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倒逼平台优化内容推荐机制、建立以“真实互动”为核心的评价体系。例如,部分头部平台已引入AI反刷技术,通过分析用户行为轨迹、设备指纹等数据识别异常点赞,同时将“虚假流量”纳入信用惩戒体系,这些举措与法律规制形成互补,共同构筑起防范刷赞的“双防线”。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刷赞行为的规制并非“一刀切”,而是需平衡创新与秩序的关系。例如,初创企业为推广产品开展“点赞抽奖”活动,若明确告知用户规则且不虚构数据,则属于正常营销手段;而通过技术手段伪造用户真实意愿的“强制刷赞”“隐蔽刷赞”,则必须受到法律约束。这种区分体现了法律对商业创新的包容,以及对“真实性”底线的坚守——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对真实用户需求的尊重,对数据真实性的敬畏。
归根结底,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刷赞行为的法律定性,取决于其主观恶性、客观手段及社会危害程度。从民事侵权到行政处罚,再到刑事犯罪,法律已构建起多层次的规制体系。然而,打击刷赞不能仅靠事后惩戒,更需要平台、用户与监管部门的协同:平台需摆脱“流量至上”的短视思维,完善内容生态;用户应提升媒介素养,拒绝参与虚假数据制造;监管部门则需与时俱进,针对AI刷赞等新技术手段更新执法标准。唯有如此,才能让互联网回归“内容为王、真实为基”的初心,让流量真正成为优质价值的度量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