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空间中刷赞行为的泛滥,已成为数字时代不可忽视的社交现象。从个人动态的“点赞数焦虑”到商家店铺的“流量造假”,刷赞似乎已演变为一种“潜规则”,但其法律边界却始终模糊。当前在社交空间中刷赞行为是否违法?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平台规则与法律红线的交叉,更关乎数字时代社交信任的构建与市场公平的维护。要厘清这一问题,需从行为本质、法律属性、主体差异及社会危害等多维度展开分析。
刷赞行为的核心在于“虚假数据生成”,即通过技术手段或人工操作,非自然地增加社交平台内容的点赞数量。这种行为与用户基于真实兴趣互动的“自然点赞”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数据造假的“伪社交”,后者是真实情感连接的“真互动”。在法律视角下,判断刷赞是否违法,关键在于其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虽未直接针对“刷赞行为”制定专门条款,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已为规制此类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商业领域看,商家刷赞行为的违法性较为明确。当商家通过刷赞虚构商品或服务的受欢迎程度,实则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该条款明确禁止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例如,某餐饮店铺雇佣“刷手”伪造高点赞量,吸引顾客到店消费,实则因服务质量差引发投诉,这种行为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已有多起案例对商家刷赞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构成虚假宣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若刷赞行为涉及流量变现,如通过虚假点赞数据骗取平台广告分成,还可能触犯《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规定,构成不正当获利。
个人用户刷赞行为的违法性则需结合具体场景判断。若个人出于虚荣心,偶尔为自身动态购买少量点赞,通常仅违反平台规则,面临账号降权、封禁等处罚,不构成违法。但当个人将刷赞作为“职业”,组织刷手团队、开发刷赞工具,或为他人提供有偿刷赞服务时,行为性质便发生变化。此类行为可能涉嫌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规定。刷赞工具往往通过模拟用户操作、绕过平台验证机制等技术手段,对平台数据安全造成干扰,甚至可能窃取用户个人信息,符合“危害网络安全”的构成要件。此外,若刷赞行为涉及诈骗,如以“刷赞兼职”为名骗取押金,则直接触犯《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需承担刑事责任。
平台规则与法律监管的协同,是遏制刷赞行为的关键。社交平台作为数据内容的“管理者”,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禁止刷赞行为,并运用技术手段识别虚假账号、限制异常流量。但平台自治的局限性在于,其处罚措施多为内部管理手段,难以形成跨平台震慑。法律监管则能提供更高层级的约束,例如《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包括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平台若对刷赞行为放任不管,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国家网信办开展的“清朗”专项行动中,就将“刷炒流量”列为整治重点,要求平台清理虚假账号、打击刷赞刷量产业链,体现了法律对社交空间数据真实性的维护决心。
技术迭代对刷赞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提出了新挑战。随着AI技术的发展,“AI刷赞”可通过模拟真实用户行为路径、生成个性化互动数据,使平台识别难度大幅增加。部分“黑灰产”甚至利用区块链技术分布式刷赞,试图规避监管。这种情况下,法律需保持动态适应性,明确“以技术手段实施刷赞”属于“非法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的行为,并将“数据真实性”纳入平台安全评估的核心指标。同时,司法实践中可通过“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只要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数据失真、误导用户或破坏竞争秩序,即可认定其违法性,而非拘泥于技术手段的具体形式。
社交空间刷赞行为的违法性本质,是对“真实”这一数字时代核心价值的背叛。当点赞数成为衡量社交价值或商业成败的唯一标准,刷赞行为便异化为“数据鸦片”,不仅扭曲用户的社交认知,更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基石。当前在社交空间中刷赞行为是否违法?答案已逐渐清晰:无论是商业领域的虚假宣传,还是个人组织的技术干扰,抑或是平台放任的数据造假,只要触及法律红线,就需承担相应责任。唯有通过法律明确边界、平台强化监管、用户提升素养,才能让社交空间的每一份点赞都回归真实,让数字时代的连接更具温度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