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刷赞这种行为在网络上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留言刷赞这种行为在网络上是否构成违法行为?这一问题随着社交媒体的深度普及而愈发凸显。在流量经济的驱动下,部分账号为快速提升影响力、获取商业利益,不惜通过雇佣水军、使用自动化软件等手段制造虚假互动,使得“留言刷赞”成为网络生态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灰色地带。

留言刷赞这种行为在网络上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留言刷赞这种行为在网络上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留言刷赞这种行为在网络上是否构成违法行为?这一问题随着社交媒体的深度普及而愈发凸显。在流量经济的驱动下,部分账号为快速提升影响力、获取商业利益,不惜通过雇佣水军、使用自动化软件等手段制造虚假互动,使得“留言刷赞”成为网络生态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灰色地带。从法律视角审视,这种行为并非简单的“技术手段”或“营销策略”,而是对网络秩序、公平竞争及用户权益的潜在侵害,其违法性需结合行为本质、社会危害及现行法律体系综合判断。

留言刷赞行为的核心特征在于“虚假性”——通过非自然方式虚构用户互动数据,刻意制造内容热度。常见的操作包括:组织专业刷单团队批量发布模板化留言、利用“养号”矩阵模拟真实用户点赞、借助外挂程序实现一键刷赞等。这些行为背后往往隐藏着明确的商业目的:商家通过刷赞提升商品销量排名,博主靠虚假数据吸引广告合作,甚至部分账号以此作为“流量造假”产业链的牟利工具。然而,这种“人为繁荣”本质上是对网络信息传播秩序的扭曲,当真实用户的表达被虚假数据淹没,网络平台的内容分发机制将失灵,用户基于“高赞=优质”的信任逻辑也会随之崩塌。

从法律属性看,留言刷赞的违法性并非无据可依,而是多部法律共同规制的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经营者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刷赞行为通过虚构数据提升商品或服务的“受欢迎程度”,直接构成虚假宣传,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益。例如,某电商卖家通过刷赞使商品评分远高于实际质量,误导消费者优先选择,这不仅挤压了合规商家的生存空间,也破坏了市场“优胜劣汰”的基本规则。此外,《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刷赞属于对用户评价数据的篡改,违反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原则,平台有权依据法律及服务协议对相关账号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服务等措施。

若刷赞行为涉及更严重的情节,还可能触犯《网络安全法》或《刑法》。《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若刷赞软件的开发者、销售者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批量伪造网络互动的工具,且情节严重,可能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实践中,已有案例显示,某科技公司开发“刷赞助手”APP,通过非法获取用户账号权限实现自动化刷赞,最终负责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经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技术手段的滥用并非“法外之地”。

对网络平台而言,留言刷赞还挑战着其治理能力与主体责任。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平台负有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管理的义务,对明知或应知属于虚假信息的内容,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若平台对刷赞行为放任不管,甚至通过默许刷赞数据获取流量收益,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近年来,网信办开展的“清朗”系列专项行动中,多次将“流量造假”列为整治重点,对参与刷赞的账号、组织刷赞的MCN机构及未尽审核责任的平台进行通报处罚,彰显了监管对维护网络真实互动的决心。

更深层次看,留言刷赞的违法性还体现在对社会诚信体系的侵蚀。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每一个点赞、每一条留言都承载着用户的真实意愿,是网络公共讨论的基础数据。当这些数据可以被随意买卖、伪造,公众对网络信息的信任度将大幅降低,甚至引发“塔西佗陷阱”——无论真实信息如何,公众都倾向于质疑其真实性。这种信任危机不仅会削弱网络社群的凝聚力,更可能延伸至现实社会,对构建诚信友善的社会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面对留言刷赞的治理挑战,需构建“法律规制+平台治理+用户自律”的多维防线。法律层面,需进一步明确“虚假互动”的认定标准,细化对刷赞产业链各环节(开发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平台层面,应加大技术投入,通过AI算法识别异常互动数据,建立“刷赞行为黑名单”,并完善用户举报与快速响应机制;用户层面,则需提升媒介素养,认识到“数据崇拜”的危害,主动拒绝参与刷赞,用真实互动支持优质内容。

留言刷赞的违法性,本质上是流量经济时代对“真实价值”的背离。当网络空间被虚假数据充斥,真正有价值的表达将被淹没,创新与创作也将失去动力。唯有守住法律底线,让每一份点赞都承载真实意愿,才能让网络生态回归“内容为王、真实至上”的健康轨道,这也是对每一位网络参与者权益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