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网络时代,刷赞行为是否违法违规已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这一议题不仅牵涉网络空间的治理逻辑,更直接关联市场公平竞争与公众信任基础。从电商平台的产品好评到社交平台的爆款内容,刷赞已形成一条隐秘的产业链,其灰色地带的模糊性让法律界定与社会评价持续发酵,引发公众对网络信息真实性的集体焦虑。
刷赞行为的核心逻辑是通过技术手段或人工操作,人为增加内容的点赞、评论、转发等互动数据,制造“高人气”假象。其形式呈现多样化特征:从自动化脚本批量刷量,到“水军”团队模拟真实用户互动,再到平台内部人员利用权限数据造假,这些行为披着“流量运营”的外衣,实则扭曲了网络生态的评价机制。驱动这一行为的背后,是流量经济下“数据=利益”的畸形价值观——商家依赖好评率提升转化率,博主追求点赞量维持商业价值,平台则通过虚假繁荣吸引广告主,形成多方合谋的流量造假闭环。这种“数据注水”行为,本质是对网络公共资源的掠夺,更是对公平竞争原则的践踏。
从法律视角审视,刷赞行为的违法性并非无据可依,而是多部法律法规的交叉覆盖。《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经营者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刷赞行为直接构成“虚假宣传”,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法》亦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刷赞导致的“好评造假”违反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原则。此外,《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数据安全、知情权等维度进一步强化了对流量造型的规制。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查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指导意见》中,已明确将“虚构流量数据”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司法实践中亦有多起案例将刷赞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如某MCN机构因组织刷单刷赞被处罚200万元,某电商平台因纵容商家刷赞被诉赔偿消费者损失。这些法律实践表明,刷赞行为的违法性已具备清晰的裁判规则,其争议焦点更多在于“主观故意”“损害结果”等要件的认定,而非法律定性的模糊。
社会对刷赞行为的广泛关注,源于其对网络信任体系的深度侵蚀。当用户发现“百万赞”的内容背后是机器生成的虚假数据,当消费者依赖的“好评”实则是付费刷单的产物,网络空间的信息真实性便荡然无存。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导致优质内容因缺乏流量支持而被淹没,诚信经营的企业因无法参与数据竞争而被迫退出市场,最终损害的是整个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更值得警惕的是,刷赞产业链已形成规模化运作,上游提供刷量技术,中游组织水军团队,下游对接商家需求,甚至衍生出“刷赞培训教程”“数据代运营服务”,形成完整的灰色产业链。这种产业化运作不仅增加了监管难度,更让刷赞行为从个体失范演变为系统性风险,其社会危害性远超单纯的商业欺诈。
当前对刷赞行为的规制仍面临多重挑战。技术层面,AI换脸、虚拟号码、模拟点击等新型技术让刷量行为更具隐蔽性,传统基于IP地址、设备指纹的识别手段难以精准打击;平台层面,部分平台为追求短期流量增长,对刷赞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默许态度,甚至通过算法推荐助推虚假内容;法律层面,虽然现有法律框架已覆盖刷赞行为,但具体条款的适用标准仍需细化,如“虚假宣传”的认定门槛、“损害结果”的量化标准等,导致部分案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此外,公众对刷赞行为的认知偏差也是重要阻力——部分用户认为“刷赞只是商业手段”,甚至主动参与“刷赞任务”,这种对流量造型的麻木态度,进一步助长了灰色产业的蔓延。
要破解刷赞行为的治理难题,需构建“立法-监管-平台-公众”协同共治的体系。立法层面,应进一步细化流量造假的法律责任,明确“刷赞”与“正常推广”的界限,引入“数据真实性”审查义务;监管层面,需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整合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执法资源,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实现数据溯源;平台层面,应强化主体责任,通过算法优化识别虚假流量,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对违规账号进行分级惩戒;公众层面,则需提升媒介素养,培养“用脚投票”的理性消费观念,拒绝为虚假流量买单。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源上遏制刷赞行为的生存空间,让网络评价回归“真实、客观、公正”的本质。
刷赞行为的违法性认定,不仅是法律条文的适用问题,更是数字时代价值排序的体现。当“流量至上”的逻辑让位于“诚信为本”的原则,当虚假数据让位于真实互动,网络空间才能真正成为创新活力竞相迸发的沃土。这场关于刷赞行为的讨论,本质是对数字文明底线的捍卫——唯有守住真实性的底线,才能让技术进步真正服务于人的需求,让网络世界成为值得信赖的公共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