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媒体平台上,通过刷点赞来骗取奖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已成为数字时代下亟待厘清的法律命题。随着短视频、社交平台成为流量经济的重要载体,各类“最佳创作者”“最具人气账号”等奖项层出不穷,部分用户为获取荣誉、商业利益或平台资源,不惜借助第三方工具或人工组织刷点赞,制造虚假数据。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规则,更触及了法律的红线,其违法性需从行为本质、社会危害及法律适用等多个维度进行深度剖析。
一、行为本质:虚假数据与欺诈手段的叠加
刷点赞骗取奖项的核心在于“数据造假”与“主观欺诈”的结合。从行为手段看,刷点赞通常通过自动化程序、虚假账号或付费刷量服务实现,属于典型的“虚假流量”行为。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各平台用户协议,社交媒体平台均明确禁止通过非正常方式提升互动数据,刷点赞直接违反了平台规则,构成了对服务协议的违约。
更深层次看,骗取奖项的行为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用户明知刷点赞属于虚假手段,仍通过该手段参与奖项评选,目的是使平台或主办方误认其作品或账号具有真实的“人气”或“价值”,从而骗取奖项带来的权益(如流量扶持、商业合作、荣誉认证等)。这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即通过欺骗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处分。
二、违法性认定:从民事违约到刑事犯罪的边界
刷点赞骗取奖项是否构成违法犯罪,需结合行为情节、损害后果及法律条文具体分析,其违法性可能体现在民事、行政及刑事三个层面。
(一)民事违法性:不正当竞争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在民事领域,刷点赞骗取奖项的行为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若奖项涉及商业利益(如品牌合作、广告投放),刷点赞用户通过虚假数据获取竞争优势,直接损害了其他参与者的公平竞争权,也破坏了平台的公平交易秩序。例如,某电商平台的“最佳带货达人”评选中,用户通过刷赞超越真实销量更高的创作者,既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误导了消费者对平台评选公信力的认知,平台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及第20条,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此外,若奖项主办方或平台因刷点赞行为遭受名誉损害(如因虚假获奖者引发用户质疑),还可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关于名誉权的规定,向刷点赞用户主张侵权责任。
(二)行政违法性:扰乱网络秩序的监管规制
从行政监管角度看,刷点赞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处拘留或罚款。刷点赞骗取奖项虽不直接等同于“扰乱公共秩序”,但若该奖项涉及公共资源分配(如政府主导的网络文化奖项)或社会公共利益(如“正能量传播者”称号),虚假数据可能误导公共决策,破坏网络生态,监管部门可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12条(禁止通过虚假流量、刷单炒信等方式干扰网络舆论)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于组织刷点赞的第三方服务平台,若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虚假流量服务,可能违反《电子商务法》第17条关于“电子商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三)刑事犯罪性: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当刷点赞骗取奖项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时,可能触犯《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需满足“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最终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件。
在刷点赞骗取奖项的场景中,“财产损失”需结合奖项的实际价值判断:若奖项为现金奖励、实物奖品或具有明确市场价值的商业资源(如高额广告合同),且刷点赞行为直接导致主办方或平台基于错误认识交付了财产,则可能构成诈骗。例如,某短视频平台举办“百万流量扶持计划”评选,用户通过刷赞获取冠军资格,进而获得平台100万元现金奖励,该行为因涉及巨额财产损失,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立案需以“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为标准。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分别对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若骗取的奖项价值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或民事侵权,但若组织刷点赞形成产业链,涉及金额较大,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如利用网络提供有偿刷量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三、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认定难点
尽管法律框架已为刷点赞骗取奖项的行为提供了规制依据,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虚假数据与财产损失的因果关系”“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及“平台责任的边界”三个方面。
(一)虚假数据与财产损失的因果关系
争议焦点在于:奖项权益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例如,某用户通过刷赞获得“年度创作者”称号,该称号带来的流量提升是否属于“财产损失”?对此,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实质财产说”——若权益具有可转化性(如流量可变现为商业合作),且对价明确(如平台承诺的现金奖励),则应视为财产。例如,在“杭州某用户刷赞骗取平台流量奖励案”中,法院认为“流量扶持虽无形,但可直接转化为经济利益,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范畴”,最终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二)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
刷点赞用户常辩称“只是想增加曝光,没想到能获奖”,以此否认“非法占有目的”。对此,司法机关需结合行为细节综合判断:若用户在评选前大量购买刷量服务,明知平台规则禁止仍实施,且获奖后积极主张权益(如向主办方索要奖励),则可推定其具有主观故意。反之,若仅为提升单条内容的互动数据,未针对特定奖项进行刷赞,则可能仅构成民事违约。
(三)平台责任的边界
部分案件中,平台因未有效审核数据真实性而被追责,但平台责任的认定需平衡“技术监管能力”与“经营自主权”。例如,若平台已设置数据异常监测机制,但因用户规避监管导致刷赞成功,平台可不承担侵权责任;若平台明知用户刷赞却放任其获奖,以提升评选热度,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四、治理路径:法律规制与平台自治的协同
刷点赞骗取奖项行为的治理,需构建“法律约束+平台监管+用户自律”的多维防线。
在立法层面,应明确“虚假流量”的认定标准,细化刷量行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组织化刷产产业链的打击力度;在平台层面,需完善数据审核机制,引入AI监测、区块链存证等技术手段,对异常点赞行为实时拦截,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在用户层面,需通过普法宣传提升法律意识,明确“刷赞有风险,骗奖需担责”。
刷点赞骗取奖项的行为,绝非简单的“违规操作”,而是对公平竞争、网络秩序及社会信任的系统性破坏。当虚假数据取代真实价值,当投机取巧侵蚀诚信根基,数字社会的生态健康便无从谈起。唯有通过法律的刚性约束、平台的主动治理及用户的自觉抵制,才能让“流量”回归真实,让“奖项”彰显价值,最终实现网络空间的清朗与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