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票点赞公司以“流量服务”“数据优化”为名,实则通过技术手段或人工组织操纵网络投票、点赞等数据,这类活动在商业竞争中屡见不鲜。其法律定性一直是业界争议焦点——此类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答案不仅是肯定的,更涉及对数字经济秩序的深层破坏。从法律本质看,刷票点赞公司的活动绝非单纯的“商业服务”,而是对公平竞争原则、消费者权益和平台规则的系统性挑战,其违法性根植于对市场诚信底线的践踏。
一、刷票点赞活动的本质:虚假数据操纵的商业工具
刷票点赞公司的核心业务,是通过机器程序、人工水军或技术接口,在短时间内伪造大量非真实用户的投票、点赞、关注等数据。这种行为表面上是“帮助客户提升数据表现”,实质是制造虚假流量,扭曲真实的市场反馈机制。例如,在电商平台的商品销量操纵中,刷票点赞公司可虚构“热销假象”,误导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判断;在网络评选活动中,通过集中刷票改变真实排名,使评选结果失去公信力。这种数据操纵的本质,是将“用户行为”这一关键市场信号异化为可买卖的商品,破坏了数字经济赖以运行的基础——真实性与透明度。
二、法律定性:多维度违法性的叠加
从现行法律框架看,刷票点赞公司的活动已构成多重违法,具体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层面展开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认定其违法性的核心依据。 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刷票点赞公司通过伪造数据帮助客户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直接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同时,该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刷票点赞行为本质上是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属于“帮助型虚假宣传”,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新增的“组织虚假交易”“帮助虚假宣传”条款高度契合。市场监管部门在近年执法中已多次将刷单炒信、刷票点赞列为重点打击对象,2023年全国查处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涉及数据操纵的案件占比达18%,其中部分案件对刷票点赞公司处以数百万元罚款,明确传递了“数据造假必被罚”的信号。
《网络安全法》为打击技术手段提供支撑。 刷票点赞公司常通过开发外挂程序、爬虫技术或利用平台接口漏洞批量操作,这些行为可能触及《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例如,部分公司通过破解平台反刷票机制,模拟用户行为进行批量操作,已构成对平台网络服务的干扰;更有甚者,通过非法获取用户账号信息进行刷票,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进一步加重违法情节。
《电子商务法》聚焦平台与经营者的责任共治。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刷票点赞行为直接导致用户评价、销量等关键信息失真,违反了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该法要求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对刷票点赞等行为采取必要措施,若平台明知或应知刷票点赞活动而未制止,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形成“经营者自律-平台监管-法律约束”的闭环,使刷票点赞公司难以通过“平台服务”的幌子逃避责任。
三、违法场景的差异化分析:从商业竞争到公共秩序
刷票点赞公司的违法性并非抽象概念,在不同应用场景中呈现出具体危害,进一步印证其法律应受谴责性。
在商业竞争领域,刷票点赞行为直接破坏公平竞争秩序。例如,某企业通过刷票点赞公司操纵产品好评率,使其实际质量平平的产品获得“高口碑”,挤压了优质企业的生存空间。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不仅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更导致消费者对整个行业的信任度下降,最终形成“数据泡沫”下的市场失灵。在直播电商中,部分主播通过刷点赞、刷观看量营造“人气爆棚”假象,吸引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实际商品却存在质量问题,此类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在社会公共领域,刷票点赞活动可能扰乱公共秩序。例如,在政府组织的公益评选、文化活动中,刷票点赞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操纵投票结果,使评选失去公平性,损害公众参与热情;在学术评奖、职称评定中,若通过刷票点赞提升作品或成果的“影响力”,则可能破坏学术诚信,甚至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公共秩序”的相关规定。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超商业范畴,需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严厉规制。
四、治理挑战与破解路径:从“打击”到“预防”的进阶
尽管刷票点赞活动的违法性已明确,但实践中仍面临治理挑战:一是技术手段隐蔽化,部分公司采用“真人水军+模拟器”模式,规避平台的技术识别;二是产业链分工细化,从数据采集、程序开发到流量分发形成完整链条,增加了溯源难度;三是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将刷票点赞视为“营销捷径”,主动需求持续存在。
破解这些挑战,需构建“法律-技术-行业”协同治理体系。法律层面,应进一步明确刷票点赞公司的“帮助侵权”责任,参考《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细化“数据操纵”的认定标准,降低企业合规风险;技术层面,推动平台运用AI算法识别异常数据流量,建立“刷票行为特征库”,实现实时拦截;行业层面,需强化企业自律,例如中国互联网协会已发布《反数据造假自律公约》,引导企业摒弃“数据至上”的畸形竞争观,回归产品与服务本身的竞争。
刷票点赞公司的违法性,本质是数字经济时代“效率”与“公平”失衡的缩影。当数据成为核心生产要素,任何对真实数据的扭曲,都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唯有通过严格执法、技术赋能和行业共治,才能遏制“刷票点赞”等灰色产业,让数字经济在真实、透明的土壤中健康发展。这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更是对消费者权益、企业创新活力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