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粉刷赞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并需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问题在网络流量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已从行业潜规则演变为亟待法律界定的核心议题。随着社交媒体成为商业竞争的主阵地,用户数量、点赞量、互动率等数据指标被异化为衡量品牌价值的核心标尺,刷粉刷赞应运而生,形成一条灰色产业链。然而,这种以虚假数据掩盖真实商业价值的操作,本质上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更是对法律底线的试探。其法律属性并非模糊的“灰色地带”,而是明确指向违法行为的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需依据具体情节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刷粉刷赞行为的本质,是通过技术手段或人工操作虚构用户关注度,制造虚假繁荣的商业表象。无论是通过“水军”批量注册账号进行互动,还是利用软件程序模拟用户行为,抑或是通过“刷单平台”购买粉丝、点赞、评论,其共同特征是背离数据真实性原则。在电商、直播、内容创作等领域,数据直接关联商业收益——平台流量分配、广告主投放决策、消费者购买选择均依赖数据反馈。虚假数据如同“商业鸦片”,短期内可能为行为人带来流量红利,却长期扭曲市场资源配置机制,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真正优质的内容或服务因数据真实却难以突围,而依赖刷粉刷赞的劣质却能获得不当竞争优势。这种数据造假行为,已超出商业伦理范畴,触及法律红线。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审视,刷粉刷赞行为构成典型的“虚假商业宣传”。该法第八条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刷粉刷赞正是通过虚构用户数量、互动数据,直接捏造商品或服务的“受欢迎程度”,属于对“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的虚假陈述。例如,某直播主播通过刷粉将直播间人数从千人伪造至万人,吸引品牌方合作并收取高额坑位费,其行为不仅欺骗了合作方,更误导了潜在消费者对主播真实影响力的判断。此类行为违反了商业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民事责任层面,刷粉刷赞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对消费者和平台经营者的侵权。对消费者而言,虚假数据直接导致消费决策失误。例如,某美妆品牌通过刷赞使某款产品“好评率”达99%,实则因质量问题投诉率居高不下,消费者基于虚假评价购买产品后,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对平台经营者而言,刷粉刷赞违反平台服务协议,平台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平台规则,对相关账号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服务、永久封禁等措施;若刷粉行为导致平台声誉受损(如用户对平台数据真实性产生信任危机),平台还可向行为人主张侵权赔偿。值得注意的是,在“刷粉服务提供者”与“需求者”之间,若刷粉过程涉及非法获取用户信息(如批量注册账号需手机号、身份证号)、诈骗(收取费用后未完成刷量),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责任的认定需结合行为规模与主观恶意。对于个人或小规模刷粉刷赞,若情节轻微(如少量刷赞用于自我展示),可能以批评教育、责令整改为主;但对于规模化、产业化的刷粉行为,尤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刷单平台”,则面临严厉行政处罚。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多次开展“反刷单”专项行动,将“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列为重点打击对象。例如,某公司运营的“刷粉APP”,通过发展下线、充值会员等方式组织刷粉,违法所得达数百万元,最终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相关负责人亦因“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个人罚款。此外,若刷粉刷赞行为涉及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网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刑事责任虽非普遍情况,但在特定场景下同样适用。当刷粉刷赞行为与诈骗犯罪结合时,其刑事风险显著上升。例如,行为人以“刷粉涨粉、提升流量”为幌子,骗取用户预付费用后卷款跑路,或虚构“刷粉兼职”任务要求参与者缴纳“保证金”,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若刷粉行为涉及非法经营(如未经许可从事“刷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如批量注册账号需购买他人身份证信息、手机号),则可能分别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2年,某省破获的“刷粉平台”特大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搭建刷粉网站,组织“水军”为直播、电商客户提供虚假流量服务,涉案金额超亿元,最终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凸显了刑事打击对产业化刷粉行为的震慑力。
刷粉刷赞行为的泛滥,折射出流量经济下的数据焦虑与评价机制异化。在算法推荐主导的互联网生态中,“数据即权力”的观念深入人心,部分经营者将刷粉刷赞视为“生存刚需”,却忽视了法律对公平竞争的底线要求。事实上,法律对刷粉刷赞的否定性评价,并非阻碍流量获取,而是引导行业回归“内容为王、质量为本”的正道。随着《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法规的实施,平台对数据的真实性审核将更加严格,用户对“虚假流量”的辨识能力也在提升,依赖刷粉刷赞的“短视行为”终将被市场淘汰。
治理刷粉刷赞,需构建“立法-监管-平台-用户”协同共治的体系。立法层面,可进一步明确“数据造假”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标准,降低维权举证难度;监管层面,应强化跨部门联动,对刷粉产业链“黑灰产”进行全链条打击;平台层面,需优化数据呈现机制(如区分“真实互动量”“推广流量”),完善异常数据监测算法;用户层面,则应提升数据素养,主动抵制虚假数据诱惑,通过合法途径提升商业价值。唯有如此,才能让刷粉刷赞失去生存土壤,让真实、健康的数据成为商业竞争的“试金石”,最终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