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大社交平台上帮人刷赞的行为,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逐渐浮出水面,成为网络生态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灰色地带。这种行为看似只是简单的“数据增值”,实则涉及法律、道德与平台规则的多重边界。其核心争议在于:在社交平台上为他人提供刷赞服务,是否构成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违反? 要回答这一问题,需从行为的法律属性、社会危害性以及现行法律框架的规制逻辑三个维度展开深入剖析。
一、刷赞行为的法律属性:从“数据操作”到“违法事实”的界定
在法律视角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关键在于其是否侵犯了法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帮人刷赞的行为,表面上是“增加点赞数量”,实则涉及多重法律风险的叠加。
首先,刷赞行为直接违反了平台服务协议。几乎所有社交平台(如微信、微博、抖音、小红书等)的用户协议均明确禁止“刷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点赞、虚假关注、虚假评论等。平台基于维护社区生态、保障用户真实体验的考虑,将刷赞列为违规行为,有权对相关账号进行限流、封禁等处罚。从合同法角度看,用户注册账号即表示同意平台协议,刷赞行为构成对合同的根本违约,这是其违法性的基础体现。
其次,刷赞行为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刷赞服务用于商业场景——例如商家通过刷赞虚构产品热度、误导消费者,或竞争对手恶意刷赞抹黑他人商誉——则明显属于“虚假商业宣传”或“商业诋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刷赞行为通过虚构数据,打破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更为关键的是,刷赞行为可能违反《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社交平台的点赞数据属于用户生成数据(UGC),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平台数据生态的基础。刷赞通过技术手段(如机器批量操作、人工水军等)制造虚假数据,破坏了数据的真实性,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网络运营者不得篡改、毁损、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规定,以及《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数据”的原则。若刷赞过程中涉及非法获取用户账号、密码或利用恶意程序,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二、不同主体下的法律责任:需求方、中介与刷手的三重法律风险
帮人刷赞的行为链条通常包含三方:需求方(需要刷赞的个人或商家)、中介(组织刷赞服务的平台或个人)、刷手(实际执行点赞操作的用户)。三者在法律层面均需承担相应责任,但责任性质和程度存在差异。
需求方的法律责任相对明确。若需求方为商业目的刷赞,如提升店铺销量、虚构产品口碑,不仅可能面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还可能被消费者起诉,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退一赔三”等民事责任。例如,2022年某电商平台商家因雇佣刷手虚构“10万+好评”,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50万元,并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的案例,就印证了商业需求方的违法成本。
中介方的法律责任更为严重。中介作为刷赞服务的组织者和推广者,往往通过搭建平台、开发刷赞软件、招募刷手等方式规模化运作,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和营利目的。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若中介以“电商服务”“数据优化”等名义提供刷赞服务,本身就构成虚假宣传,可由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以罚款。若中介利用技术手段干扰平台正常运行(如通过外挂程序批量操作),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刷手的法律责任则需区分情况。若刷手仅为赚取少量佣金,在不知情或未参与违法活动的情况下(如被诱导点击不明链接),一般属于民事违约,由平台依据协议封号即可;若刷手明知刷赞违反平台规则仍多次参与,或组织小规模刷赞团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予以警告或罚款);若刷手利用刷赞实施诈骗(如以“刷单返利”为名骗取押金),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
三、监管趋势与法律完善:从“事后处罚”到“全链条治理”
当前,针对社交平台刷赞行为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定挑战:一是“隐性刷赞”的认定难度增加,例如通过“养号”“真人模拟”等方式操作的刷赞,数据痕迹更隐蔽,平台和监管部门难以精准识别;二是跨平台监管协作不足,刷赞中介往往在不同平台间“打游击”,导致监管存在盲区;三是法律责任的细化不足,例如对“非商业目的刷赞”(如个人为提升社交形象刷赞)的定性仍存在争议。
面对这些挑战,监管和法律体系正呈现三个趋势:一是强化平台主体责任,要求平台建立更完善的反刷单机制,如通过AI识别异常点赞行为、引入用户实名认证、对高频操作账号进行限制等,从源头遏制刷赞需求;二是完善法律法规细则,明确“虚假数据”的量化标准(如点赞量与真实互动量偏差超过多少构成违法),并将“刷赞”行为明确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范畴,降低执法难度;三是推动全链条协同治理,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加强数据共享,对需求方、中介、刷手进行联合打击,形成“发现—查处—惩戒”的闭环。
四、回归网络生态本质:数据真实性的价值与法律底线
归根结底,社交平台的核心价值在于连接真实用户、传递真实信息。刷赞行为通过虚构数据扭曲了社交平台的评价体系,不仅误导公众判断,更侵蚀了网络信任的基石。从法律层面看,帮人刷赞绝非“灰色地带”的“小生意”,而是对数据真实性、市场公平性和用户知情权的多重侵犯。无论是需求方为短期利益铤而走险,还是中介为牟暴利规模化运作,抑或是刷手为蝇头小利参与其中,最终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对普通用户而言,需树立“数据诚信”意识,拒绝通过刷赞等虚假方式提升社交影响力;对商家而言,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策,虚构数据换来的“繁荣”终将反噬品牌信誉;对平台而言,需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用技术手段和法律武器守护真实网络生态;对立法和监管部门而言,则需持续完善规制体系,让刷赞行为“无处遁形”。唯有如此,社交平台才能回归“连接真实”的本质,数字经济才能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