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流量成为网络世界硬通货的今天,刷粉刷赞行为早已不是新鲜事——从明星微博粉丝数百万的“繁荣”,到电商店铺“爆款”商品的高赞好评,这些看似光鲜的数据背后,暗藏着一条庞大的灰色产业链。但一个常被忽视的问题是:在法律层面,这些被包装成“流量运营”的刷粉刷赞行为,究竟是否真的违法?
刷粉刷赞行为的本质,是通过技术手段或人工操作虚构粉丝、点赞、评论等数据,以制造“人气火爆”的假象。其形式五花八门:从机器批量注册账号模拟真实用户互动,到“刷单工作室”组织人员手动点赞评论,再到平台间通过数据互换“抱团取暖”,甚至出现利用AI技术生成虚假用户画像的“智能刷量”。这些行为的核心目的,无外乎提升账号权重、吸引真实流量、欺骗消费者或商家,最终实现商业变现。然而,这种“数据造假”看似是“行业潜规则”,实则早已触碰法律红线。
从法律视角看,刷粉刷赞行为的违法性并非模糊地带,而是有明确法律条文界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第8条进一步指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刷粉刷赞通过虚构用户评价、虚假提升销量或粉丝数,本质上属于“虚假宣传”,直接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知情权。例如,某电商平台商家通过刷单使商品销量“10万+”,实际却因质量问题遭大量退货,不仅欺骗了消费者,也挤压了同行业诚信商家的生存空间,这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更严格的法律责任还体现在《电子商务法》中。该法第17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刷粉刷赞通过虚构好评、隐藏差评,违反了这一信息披露义务,属于“电子商务违法行为”。根据第83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17条规定,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不仅刷量者要担责,委托刷量的商家同样面临法律制裁。近年来,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刷单炒信行为开出罚单,某MCN机构因组织网红刷粉刷赞被罚100万元,正是法律对这一行为亮剑的例证。
网络空间的治理同样离不开平台规则的约束。各大社交、电商平台均将刷粉刷赞列为违规行为,并建立了相应的识别与处罚机制。微博《社区公约》明确禁止“刷量控评”,对异常账号采取限流、封禁措施;抖音《社区自律公约》将“数据造假”列为严重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扣除信用分甚至封禁账号;淘宝《淘宝规则》则对“虚假交易”(刷单)实行“零容忍”,不仅会删除违规商品,还可能扣除保证金、限制店铺功能。这些平台规则并非“家法”,而是基于《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细化条款,具有法律效力。用户在注册平台账号时,实际上与平台达成了“不刷量”的契约,违反规则不仅面临平台处罚,更可能因违反法律而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刷粉刷赞行为的危害远不止于“数据造假”本身,它正在侵蚀网络生态的根基。对消费者而言,虚假的粉丝数和高赞好评会误导消费决策,使其购买到质次价高的商品,甚至因虚假宣传陷入消费陷阱。对商家而言,依赖虚假流量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竞争:诚信商家因缺乏“数据包装”而难以突围,刷量商家则因短期流量获利而忽视产品质量和服务提升,最终损害整个行业的信誉。对网络生态而言,刷粉刷赞助长了“流量至上”的浮躁风气,使优质内容创作者因缺乏“数据优势”而被边缘化,导致网络空间充斥着“注水”内容和虚假繁荣,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诚信”“公平”背道而驰。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监管技术的进步,刷粉刷赞行为的违法风险正在不断加大。网信办“清朗”系列行动将“流量造假”列为重点整治对象,通过大数据分析、AI识别等技术手段,能够精准定位异常流量行为;司法机关也逐步加大对刷量犯罪的打击力度,组织刷单炒信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则通过集体诉讼等方式,让刷量商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些举措共同构成了“法律+技术+社会监督”的治理体系,让刷粉刷赞行为无处遁形。
在当今网络环境中,刷粉刷赞绝非“无伤大雅的小聪明”,而是明确违法的“高风险行为”。无论是个人账号运营者还是企业商家,都应摒弃“流量至上”的短视思维,认识到真实数据才是网络生存的根本。唯有坚守法律底线,以诚信经营换取真实流量,才能在网络浪潮中行稳致远。对于普通用户而言,擦亮双眼、拒绝虚假数据,也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清朗网络空间建设的责任。当每个人都意识到“刷粉刷赞=违法”,并主动抵制这种行为时,健康的网络生态才能真正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