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从事刷赞刷评论业务的公司,本质上是流量造假产业链的中枢,其行为已触及法律红线,不仅违反多项法律法规,更破坏了数字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这类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批量制造虚假互动数据,看似满足了部分主体的短期流量需求,实则动摇了数字经济的信任基石,其违法性需从法律性质、社会危害及监管逻辑三个维度深入剖析。
从法律性质看,刷赞刷评论业务属于典型的“数据造假”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叠加。《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专门从事刷赞刷评论的公司,正是通过提供虚假数据服务,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商业欺诈,直接违反了该法第八条关于虚假宣传的禁止性规定。同时,《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信用评价情况进行合理展示,而刷赞刷评论行为通过虚构评价数据,破坏了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违反了该法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义务。此外,《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产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而刷赞刷评论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制造虚假流量,本质上是对网络数据真实性的破坏,违反了网络安全法中关于“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的规定。
在社会危害层面,刷赞刷评论业务已形成“需求方-服务方-平台”三方共谋的灰色产业链,其危害具有辐射性与扩散性。对消费者而言,虚假的评价数据会误导消费决策,比如某餐饮店通过刷单获得高分好评,可能导致消费者基于虚假信息选择该商家,最终体验与评价严重不符,损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对市场主体而言,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竞争模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诚信经营的企业需投入成本积累真实用户评价,而依赖刷赞刷评论的企业则通过低成本造假获取流量优势,导致市场资源配置扭曲,长期来看会抑制企业创新动力。对数字经济生态而言,虚假流量数据会污染平台算法推荐机制。平台基于用户互动数据进行内容分发与商业合作,刷赞刷评论制造的虚假数据会干扰算法判断,导致优质内容无法获得合理曝光,形成“劣质内容流量垄断”的恶性循环,最终损害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监管挑战方面,刷赞刷评论业务呈现出技术隐蔽化、链条复杂化、跨境化等新特征,给执法带来难度。技术上,这类公司通过使用模拟真实用户行为的“养号”技术、动态IP切换、批量设备操作等手段,使虚假数据难以被平台识别。比如,部分黑灰产团队利用物联网设备控制大量“肉鸡”账号,模拟真实用户浏览、点赞、评论的全流程,甚至通过AI生成个性化评论内容,进一步增加了识别难度。链条上,刷赞刷评论业务已形成“数据生产-流量分发-平台对接”的完整产业链,上游有提供虚假账号注册服务的“养号”团伙,中游有整合资源的刷单平台,下游则有对接电商、社交、内容平台的需求方,各环节分工明确,责任认定复杂。跨境化方面,部分服务器架设在境外,通过VPN等技术规避国内监管,导致执法部门难以追溯源头。
尽管存在监管难点,但近年来我国已从法律完善、技术升级、平台治理三个层面构建起打击刷赞刷评论业务的立体化框架。法律层面,2022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刷单炒信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责任。技术层面,平台方通过引入AI识别模型、行为分析算法、跨平台数据核验等技术手段,提升对虚假数据的识别率。比如,某短视频平台通过分析用户账号的注册时长、登录设备、操作行为等维度,构建“真实度评分模型”,对异常账号进行标记,限制其互动功能。平台治理层面,主流平台已建立“信用分”制度,对参与刷单的商家与用户进行降权封禁,并将违规信息同步至监管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未来,打击刷赞刷评论业务需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与“协同治理”。源头治理上,应加强对虚拟号码注册、物联网设备销售、支付渠道等上游环节的监管,从源头上切断虚假账号的供给。比如,要求手机号实名认证时进行人脸核验,限制同一设备注册账号数量,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流向监测。协同治理上,需建立跨部门、跨平台的联动机制,推动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形成“监测-取证-处罚-整改”的全链条闭环。同时,平台应承担主体责任,主动公开刷单治理规则,建立用户举报快速响应机制,让虚假数据无处遁形。
刷赞刷评论业务的存在,是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毒瘤”,其违法性不仅在于对具体法律法规的违反,更在于对市场信任与数字生态的侵蚀。唯有通过法律严打、技术围堵、平台自律、社会监督的多方合力,才能铲除这一灰色产业,让“数据真实”成为数字经济的底色,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