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书平台上的刷赞行为是否构成相关违法行为?

小红书平台上的刷赞行为,作为一种通过技术手段或人工操作虚构内容互动数据的现象,近年来随着平台内容经济的蓬勃发展而愈发普遍。这种行为不仅扭曲了平台的内容评价体系,更在法律层面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刷赞行为是否构成相关违法行为?

小红书平台上的刷赞行为是否构成相关违法行为?

小红书平台上的刷赞行为是否构成相关违法行为

小红书平台上的刷赞行为,作为一种通过技术手段或人工操作虚构内容互动数据的现象,近年来随着平台内容经济的蓬勃发展而愈发普遍。这种行为不仅扭曲了平台的内容评价体系,更在法律层面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刷赞行为是否构成相关违法行为?要回答这一问题,需从其行为本质、法律属性、社会危害性及现有规制框架等多维度进行剖析,而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而是取决于行为主体、实施方式及造成的具体后果。

刷赞行为的核心在于“虚假性”——通过非自然流量提升内容的点赞量、收藏量等互动数据,使其在平台算法推荐中获得优先曝光。这种行为在产业链上已形成成熟分工:从提供刷赞服务的“数据商”,到寻求数据提升的内容创作者、品牌商家,再到平台自身的监管机制,三者之间的博弈构成了刷赞行为存在的土壤。从价值角度看,部分主体将刷赞视为“快速成名”或“商业变现”的捷径,认为其仅是“数据优化”的手段;但从法律视角审视,这种虚假数据的制造与传播,本质上是对平台规则、市场秩序及消费者权益的系统性侵害。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维度看,刷赞行为已构成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刷赞行为通过虚构交易或虚假互动,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既欺骗了平台用户,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某品牌商家通过刷赞提升笔记曝光率,使其产品销量排名虚高,从而挤压了同类竞争者的市场份额,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关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禁止性规定。实践中,市场监管部门已多次将刷赞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处范围,2022年某MCN机构因组织网红批量刷赞被处罚50万元的案例,便印证了司法实践中对刷赞行为违法性的认定。

在电子商务与内容消费领域,《电子商务法》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刷赞行为的违法性。《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而刷赞行为通过虚构用户评价(点赞是评价体系的简化形式),破坏了信息的真实性,违反了该法对“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对于小红书这类以UGC(用户生成内容)为核心的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禁止“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流量造假、流量劫持”,刷赞行为正是通过技术手段或人工操作实现“流量造假”,直接违反了该规定第六条。此外,平台用户在浏览刷赞内容时,可能基于虚假数据产生消费决策,这种误导性宣传还可能触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的底线,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从责任主体划分,刷赞行为的违法性需区分不同场景。对于内容创作者或品牌商家,若主动购买刷赞服务以提升内容影响力,属于“主观恶意”的虚假宣传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如市场监管部门的罚款、责令整改)及民事责任(如被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起诉赔偿)。对于提供刷赞服务的“数据商”,其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网络安全法》——前者因其提供虚假数据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后者因其可能通过非法技术手段(如爬虫、模拟点击)侵入平台系统,违反了“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规定。2023年某科技公司因开发刷赞软件并牟利被警方刑事立案的案件,进一步说明刷赞服务提供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平台在刷赞行为治理中的角色,也体现了违法性认定的复杂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小红书作为平台方,需履行对虚假数据的审核与处置义务。若平台因监管不力导致刷赞行为泛滥,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面临约谈、罚款等行政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小红书已投入技术力量识别刷赞行为,如通过AI算法检测异常点赞模式、对异常账号进行限流或封禁,这种主动治理既是平台维护生态的必然选择,也从侧面印证了刷赞行为本身具有“应受规制性”——即其违法性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层面,更体现在对平台健康发展的破坏性上。

然而,刷赞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并非“一刀切”。在部分场景下,若用户出于个人兴趣(如为朋友的笔记点赞后请求亲友互动)进行小范围、非商业化的“互赞”,这种“自然社交行为”与恶意刷赞存在本质区别:前者不涉及虚假数据的主观故意,未对平台生态或市场秩序造成实质性危害,因此不应被纳入违法范畴。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目的”与“规模”——是否以营利或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为目的,是否通过技术手段或规模化操作实现数据造假,这是判断违法性的核心标准。

从趋势看,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新规的实施,AI技术驱动的“智能刷赞”可能成为监管新难点。利用AI模拟真实用户行为、生成虚假互动数据,不仅增加了技术识别难度,也可能使违法行为的隐蔽性更强。这要求监管部门与平台需协同升级治理手段:一方面,通过立法明确AI生成数据的归属与披露义务,另一方面,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实现数据上链溯源,确保互动数据的真实性。

归根结底,小红书平台上的刷赞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核心在于其是否突破了法律对“真实性”与“公平性”的底线。无论是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误导,还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抑或是对平台生态的侵蚀,刷赞行为的违法性已得到现行法律体系的明确回应。对于内容创作者而言,依赖真实互动积累影响力才是长久之计;对于平台,需以技术为盾、以规则为绳,构建“去伪存真”的内容生态;而对于监管者,则需在保持法律稳定性的同时,及时应对技术迭代带来的新挑战。唯有如此,才能让“点赞”这一简单互动回归其本质——成为真实兴趣与价值的表达,而非虚假数据的数字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