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刷赞行为,本质上是通过技术手段或人工操作虚构作品受欢迎程度的数据造假行为。在流量经济主导的数字生态中,这一现象已从早期的“灰色操作”演变为具有明确法律边界的争议焦点——其是否构成违法,需结合行为本质、权益侵害及法律规制逻辑综合判定。
刷赞行为的运作模式呈现技术化、产业化特征。早期依赖人工“点击农场”,通过大量账号集中操作实现数据虚增;如今则衍生出自动化脚本、模拟用户行为的技术工具,甚至形成涵盖“账号养号-流量导入-数据清洗”的完整产业链。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作品点赞量、互动率等核心数据与真实用户偏好脱节,形成“虚假流量”的泡沫,本质上是对数据真实性的扭曲。在短视频平台、社交软件、内容社区等场景中,刷赞已成为部分创作者追逐短期利益的“捷径”,却悄然侵蚀着数字生态的信任根基。
从权益侵害视角看,刷赞行为同时冲击着多方的合法权益。对普通用户而言,虚假的点赞数据构成信息误导,剥夺了其基于真实内容质量做出选择的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知情权”的底层逻辑;对内容创作者而言,当刷赞成为“潜规则”,真实优质内容的曝光空间被挤压,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创作生态;对平台方而言,虚假数据会稀释平台内容推荐算法的精准度,降低用户信任度,最终损害平台的长远商业价值。这种“三方受损”的格局,决定了刷赞行为绝非单纯的“个人自由”,而是具有明显外部性的负面行为。
法律层面,刷赞行为的违法性需结合具体场景与行为目的进行实质判断。在商业推广领域,若商家通过刷赞虚构产品好评或服务热度,直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某电商卖家雇佣刷手为店铺商品刷赞,提升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既欺骗了消费者,也挤压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空间,可被监管部门依据该法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在内容平台生态中,个人或机构为谋取流量收益、平台资源倾斜而进行的刷赞行为,则可能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构成对平台服务协议的违约——如抖音、小红书等平台明确将“刷量刷赞”列为违规行为,可对账号采取限流、封禁等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刷赞行为的违法认定需避免“一刀切”。非以营利为目的、少量偶发的“亲友互助点赞”(如亲友为创作者作品手动点赞),因未形成规模化数据造假、未对他人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通常不被纳入违法范畴。但一旦涉及组织化、产业化的刷赞行为,无论行为主体是个人、商家还是专业刷赞机构,均难逃法律规制。2023年某“MCN机构组织刷赞案”中,监管部门对通过技术手段为1000余个账号刷赞的机构处以50万元罚款,正是对产业化刷赞行为的精准打击,释放了“数据造假必被究”的明确信号。
当前,刷赞行为的监管面临技术隐蔽性与利益驱动双重挑战。技术上,通过虚拟身份、分布式IP、模拟真实用户行为等手段,刷赞行为更难被平台和监管部门识别;利益驱动上,流量变现的诱惑使部分创作者、商家铤而走险,甚至形成“刷赞-带货-获利”的黑色产业链。对此,监管趋势已呈现“技术反制+法规完善+平台自治”的三维联动:技术上,平台通过AI识别异常数据、建立用户行为画像库,提升检测精度;法规上,《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等新规进一步明确“数据造假”的法律责任,强化对虚假流量行为的打击力度;平台自治层面,主流平台正推动“数据透明化”改革,如公开点赞来源构成、引入第三方审计机制,压缩刷赞操作空间。
归根结底,作品刷赞行为的违法性,不在于点赞数字本身,而在于其对数据真实性的破坏、对公平竞争秩序的侵蚀以及对用户权益的侵害。在数字经济日益深化的今天,唯有通过“法律划红线、平台守底线、用户筑防线”的共治体系,才能让流量回归“内容为王”的本质,让每一份点赞都承载真实的用户认可,这才是数字生态健康发展的核心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