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点赞关注行为作为网络流量造假的一种典型形式,近年来随着社交媒体、直播电商、内容平台的爆发式增长而愈发泛滥。这种行为通过技术手段或人工操作虚构用户互动数据,看似是平台“繁荣”的表象,实则暗藏数据失真、市场扭曲、用户权益受损等多重风险。那么,国家是否已出台具体规定对这类行为进行监管和约束?答案不仅是肯定的,更已形成从法律到规章、从监管到执行的多层次治理体系,其背后是对数字时代公平竞争秩序和诚信价值体系的核心守护。
刷点赞关注行为的本质是数据造假,其危害远超“流量游戏”的表面范畴。从技术实现看,这种行为可分为机器刷量(通过程序模拟用户操作批量生成虚假点赞、关注)和人工水军(组织真人账号进行有偿互动)两类,前者成本低、规模大,后者更隐蔽、更贴近真实用户行为。其直接后果是破坏平台生态:算法推荐机制依赖用户互动数据,虚假流量会导致劣质内容获得更高曝光,优质内容被淹没,最终劣币驱逐良币;对用户而言,虚假关注和点赞会误导其判断,比如误以为某账号具有真实影响力而轻信其推荐产品,或因“网红经济”泡沫而遭受消费欺诈;对市场而言,刷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商家通过虚假数据提升排名、获取流量资源,挤压合规经营者的生存空间,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种“数据注水”行为,本质上是对互联网“真实、可信”核心价值的侵蚀,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的目标背道而驰。
针对此类乱象,国家并非“亡羊补牢”,而是早已从法律层面筑起监管防线。《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刷量行为通过技术手段虚构数据,干扰平台算法正常运行,已涉嫌违反该法关于“网络运行安全”的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更是将“虚假宣传”列为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八条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量、用户评价、点赞数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刷点赞关注行为正是通过虚构用户互动数据提升商品或服务“热度”,完全符合该条款的规制范围。2021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明确“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虚假宣传)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为打击刷量产业链提供了直接依据。
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监管细则持续加码,形成“靶向治理”的精准打击。国家网信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虚假宣传、误导用户,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操纵榜单或者规避监管”,并明确“不得利用算法生成合成信息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督管理”。刷量行为通过算法工具批量生成虚假数据,直接违反这一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2023年施行)则将“组织虚假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明确列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同时明确平台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户存在刷量行为时,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需与刷量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直击刷量行为的“供需两端”——既打击组织刷量的“黑灰产”,也压实平台的审核与监管责任。
当前监管实践面临的挑战,恰恰凸显了国家治理体系的动态适应能力。一方面,刷量技术不断迭代,从早期简单的“点击软件”发展为如今的“真人模拟操作”“IP跳转”“设备指纹伪造”等更隐蔽的手段,给监管识别带来难度;另一方面,刷量产业链分工细化,有人提供工具、有人组织水军、有人对接需求,形成跨区域、跨平台的“黑灰产网络”,增加了溯源和查处的复杂度。但对此,国家并未止步于被动应对,而是通过“技术反制+制度约束+协同治理”的组合拳持续升级。例如,监管部门推动建立“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网络交易监管平台”,运用大数据、AI技术对异常流量模式进行智能识别,实现“以网管网”;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开展“反刷量”专项行动,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形成“查处一案、震慑一片”的效应;同时,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等多部门建立协同机制,针对刷量背后的黑灰产开展联合打击,切断技术供给、资金支持和人员组织链条。
从长远看,国家对刷点赞关注行为的监管,不仅是对单一乱象的治理,更是对数字经济时代“信用基石”的重塑。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依赖真实、可信的数据基础,而刷量行为破坏的是这一基础,若放任不管,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最终损害整个数字生态的活力。国家的监管逻辑,正是通过明确法律红线、压实平台责任、打击黑灰产,让“流量”回归“内容价值”的本质,让“数据”成为“真实需求”的镜像。这种治理,既是对合规经营者的保护,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更是对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布局。
可以预见,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新规的实施,以及区块链、数字水印等技术在数据存证领域的应用,国家对刷点赞关注行为的监管将更加精准、高效。但技术的迭代永远快于规则的制定,真正的长效治理,还需平台、用户、行业组织与监管部门的持续协同——平台需完善内部审核机制,拒绝“流量至上”的短视思维;用户需提升媒介素养,主动抵制虚假数据诱惑;行业组织需建立自律公约,推动数据透明化。唯有如此,才能让“点赞”回归真诚,“关注”源于价值,让网络空间在法治轨道上真正实现清朗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