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用户在各大视频平台上刷视频点赞是否会被法律认定为违法行为呢?

随着短视频成为大众日常消费的主要场景,“刷视频点赞”这一行为从单纯的用户互动演变为复杂的流量操作。当用户通过技术手段或虚假账号人为增加视频点赞数时,一个核心问题浮现:对于用户在各大视频平台上刷视频点赞是否会被法律认定为违法行为?

对于用户在各大视频平台上刷视频点赞是否会被法律认定为违法行为呢?

对于用户在各大视频平台上刷视频点赞是否会被法律认定为违法行为呢

随着短视频成为大众日常消费的主要场景,“刷视频点赞”这一行为从单纯的用户互动演变为复杂的流量操作。当用户通过技术手段或虚假账号人为增加视频点赞数时,一个核心问题浮现:对于用户在各大视频平台上刷视频点赞是否会被法律认定为违法行为?这一问题并非简单的“是”或“否”,而是需结合行为本质、主观意图、危害后果及法律条文进行体系化分析。

从行为本质看,“刷视频点赞”与正常点赞存在根本区别。正常点赞是真实用户基于对内容的真实喜好做出的自主表达,是平台生态中用户反馈的核心数据;而“刷点赞”则是通过技术手段(如自动化脚本、虚拟手机号注册虚假账号)或人工操作,人为、批量地增加视频点赞数量,属于“流量数据造假”的典型形式。其本质是对平台数据真实性的破坏,通过虚构互动数据误导平台算法推荐机制和其他用户判断,进而扭曲网络内容传播秩序。这种“数据注水”行为,表面是“帮视频热度”,实则是对公平竞争原则的违背。

法律层面,刷视频点赞是否违法,需纳入现有法律框架下的不正当竞争、数据安全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综合判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若视频创作者或MCN机构为提升视频商业价值(如吸引广告合作、获取平台流量分成)而组织刷赞,该行为直接违反了这一条款,构成虚假宣传。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经营者”不仅指视频内容生产者,也包括为视频提供推广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甚至包括参与刷量并从中牟利的个人——当用户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刷赞服务时,其行为已超出单纯用户互动范畴,具有经营属性,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进一步看,刷点赞行为还可能触碰《网络安全法》和《电子商务法》的底线。《网络安全法》第12条要求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而刷量行为常伴随非法获取平台数据(如批量注册账号所需的用户信息)、干扰平台算法正常运行(如通过虚假数据扭曲内容分发逻辑),符合“危害网络安全”的构成要件。《电子商务法》则针对电商场景下的虚假宣传作出细化规定,若视频内容涉及商品推广(如直播带货、种草视频),刷点赞行为会直接误导消费者对商品口碑的判断,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平台与内容创作者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司法实践中,已有类似判例为刷点赞行为的违法性提供佐证。在“某科技公司诉某刷量平台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认定刷量平台通过虚假点赞提升视频热度的行为,破坏了平台基于真实数据的公平竞争环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这表明,法律对“流量造假”的打击已从平台规则层面上升至法律规制层面,无论用户出于何种目的,只要其刷量行为破坏了竞争秩序或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就可能被法律否定性评价。

当然,法律认定需结合行为情节与主观意图进行区分。若普通用户仅为支持朋友视频,手动多点击几次“赞”,或出于兴趣短时间内连续为多个同类视频点赞,这种“小额、偶发”的互动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对平台秩序或他人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违法。但若用户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一键刷赞”,或长期、大规模地为特定视频刷量(如单次点赞量达数千次,或组织多人团伙刷赞),即便未直接获利,其行为也已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具备违法性基础。特别是当刷量行为与商业利益挂钩(如收取费用刷赞、为商业视频提升数据),违法风险将显著升高。

当前,随着《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新规的落地,法律对流量造假的规制日趋精细化。例如,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平台“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性的误导性的方式,进行流量造假”,这为识别和打击刷点赞行为提供了更直接依据。未来,随着平台监测技术的升级(如AI识别虚假账号、数据异常波动预警)和监管部门跨平台协作机制的完善,刷点赞行为的违法认定将更加精准,违法成本也将进一步增加。

归根结底,法律对“刷视频点赞”行为的评价,核心在于是否维护了网络空间的真实性与公平性。用户在视频平台的点赞,本应是内容质量的“试金石”,而非数据泡沫的“吹鼓手”。无论是普通用户还是内容创作者,都需认识到:流量可以“刷”出来,但信任无法“造”出来。唯有尊重数据真实、遵守法律边界,才能让短视频行业在健康的轨道上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