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流量经济盛行的当下,“帮别人刷赞”已从隐秘的地下产业链演变为公开的“服务”——只要支付费用,就能让一条朋友圈、一条商品评论或一段短视频的点赞数在短时间内飙升。然而,这种看似“无伤大雅”的数据操作,实则游走在法律的红线边缘,甚至可能直接触犯多部法律法规。刷赞行为本质是数据造假,其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远超多数人的认知,无论是提供刷赞服务的“中介”,还是委托刷赞的“需求方”,都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刷赞行为的本质是通过技术手段或人工操作,制造虚假的“用户点赞数据”,以此误导公众对内容真实价值的判断。常见的刷赞形式包括:利用软件程序批量模拟点赞行为(机器刷赞),组织人员通过人工账号进行真实点击(人工刷单),或通过平台漏洞、API接口篡改数据(技术刷量)。这些行为的直接目的,往往是提升商品销量、网红影响力、政务账号公信力,或是满足个人虚荣心。但无论动机如何,其核心都是通过虚构数据破坏了网络空间的诚信基础,而这种破坏在法律层面早已被明确定性为违法行为。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看,“帮别人刷赞”构成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第八条明确禁止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刷赞行为直接操纵用户评价数据,让消费者无法基于真实反馈做出购买决策,这本质上是“虚假宣传”的变种。例如,电商平台上的商家通过刷赞提升商品好评率,不仅欺骗了消费者,更对其他诚信经营的商家构成了不公平竞争——当虚假数据成为“流量密码”,真实的价值反而被淹没。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已多次将刷赞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范畴,对涉事商家及刷赞服务提供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电商平台,《电子商务法》的规制更为直接。该法第十七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而用户评价正是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商家通过刷赞伪造用户评价,显然违反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义务。同时,第三十八条明确,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存在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需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若电商平台对刷赞行为放任不管,不仅违规商家会被追责,平台自身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近年来,头部电商平台已陆续升级算法模型,通过识别点赞行为的时间规律、账号特征(如新注册、无消费记录)等手段拦截刷赞流量,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博弈仍在持续,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刷赞行为的违法性及其治理难度。
刷赞行为还可能触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红线。多数刷赞服务需要大量“真实”账号作为载体,而这些账号的注册信息往往来源于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例如,部分刷赞团伙通过“黑产”渠道购买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批量注册虚假账号,或诱导用户授权非必要权限以获取账号控制权。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的规定,以及关于“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基本原则。若刷赞过程中涉及非法买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从法律责任维度看,刷赞行为的参与方均需承担相应后果。对需求方而言,若为商业目的刷赞(如商家刷单刷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若刷赞内容涉及虚假宣传(如夸大产品功效),还可能被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对服务提供方,除行政处罚外,若组织刷赞形成产业链,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此外,若刷赞行为通过技术手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如篡改平台数据),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当前,监管部门对刷赞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升级。国家网信办“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已将“流量造假”列为重点整治对象,通过技术监测与人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清理虚假账号、关停违规平台;市场监管部门则将刷赞刷单纳入反不正当竞争重点领域,2023年以来全国已查处相关案件超千起,罚没金额数亿元。与此同时,平台自律也在加强,如抖音、小红书等社交平台明确将“刷赞行为”列为违规,对账号进行限流、封禁处理;电商平台则逐步建立“真实评价体系”,通过用户消费凭证核验、AI反作弊模型等方式过滤虚假数据。
刷赞从来不是“流量捷径”,而是法律高压线下的“危险游戏”。对于个人而言,拒绝刷赞服务、尊重真实数据,是维护网络空间清朗的基本责任;对于商家,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道,虚假数据或许能带来短期流量,却终将因失信付出代价;对于平台,完善技术防护、压实主体责任,才能构建健康可持续的生态。唯有让“数据造假”无处遁形,让“真实价值”得到彰显,流量经济才能真正回归以内容为王、以诚信为基的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