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刷点赞行为已成为数字时代的一种“潜规则”,从明星微博的点赞数到电商产品的“好评如潮”,虚假流量背后隐藏着对网络公共秩序的侵蚀。这种行为看似 harmless,实则游走在法律与道德的灰色地带,在特定条件下已构成明确的违法行为,需要从法律本质、社会危害及规制路径等多维度进行解构。
网络刷点赞行为的本质是通过技术手段或人工操作,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内容的点赞量,其核心特征在于“虚假性”与“非真实性”。正常点赞是用户基于真实意愿的互动表达,而刷点赞则是通过机器人程序、水军账号等非真实用户行为,制造数据泡沫。这种行为的直接目的是通过虚假数据提升内容热度、商品销量或账号影响力,本质上是对网络信息真实性的破坏,也是对其他用户知情权的侵犯。
从法律视角审视,网络刷点赞行为的违法性需结合其行为目的、手段及后果综合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在商业场景中,商家雇佣水军刷点赞提升产品好评率,或网红通过刷赞营造“人气爆棚”的假象吸引广告合作,均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该法对相关主体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涉及数额较大)。
《电子商务法》为网络刷点赞行为划定了更明确的红线。该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刷点赞行为直接违反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原则,通过虚构用户评价(点赞是评价体系的组成部分)误导消费者决策,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某电商平台商家通过刷赞使某款“滞销品”销量激增,导致大量消费者因虚假数据购买到不符预期的商品,这不仅构成商业欺诈,也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的强制性规定。
《网络安全法》则从技术层面为规制刷点赞行为提供了依据。该法禁止任何个人和组织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部分刷点赞行为通过恶意程序批量控制用户账号(如“养号”后用于刷赞),或利用平台API接口漏洞进行数据伪造,已涉嫌干扰网络服务正常提供,属于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网信部门可依法对相关技术工具开发者、传播者及使用者进行查处,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刑法》中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除了上述专门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也能对特定场景下的刷点赞行为进行规制。例如,广告中通过刷赞营造“全民推荐”的假象,违反广告法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而刷点赞导致的消费者决策错误,则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侵害,消费者可依法主张“退一赔三”等赔偿。
然而,实践中对网络刷点赞行为的违法性认定仍面临挑战。其一,行为主体隐蔽性强,刷赞产业链涉及“数据供应商”“技术工具开发者”“需求方”等多环节,追责难度大;其二,损害后果量化难,虚假点赞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往往是间接的,难以精确计算经济损失;其三,法律适用存在交叉,不同法律对同一行为的规制角度不同,易导致执法标准不一。这些挑战要求立法部门进一步明确“刷赞”行为的法律定性,细化违法构成要件,同时加强跨部门协同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平台作为网络空间的“守门人”,在规制刷点赞行为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主流社交平台、电商平台已通过技术手段(如AI识别异常点赞行为、用户行为分析)和规则机制(如限制单日点赞次数、清理虚假账号)进行治理,但平台治理存在局限性:一是技术识别存在滞后性,新型刷赞工具(如模拟真人行为的AI程序)可能绕过检测;二是平台自律动力不足,部分平台为追求用户活跃度对刷赞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平台治理需与法律规制形成互补,通过将平台规则上升为行业规范,甚至纳入法律义务,强化平台对虚假数据的审核责任。
网络刷点赞行为的治理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共治问题。一方面,需提升公众对虚假流量的辨别能力,通过媒体宣传、教育引导让用户认识到刷点赞的危害,自觉抵制“数据崇拜”;另一方面,行业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多次参与刷赞的商家、MCN机构及个人进行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只有形成“法律约束+平台治理+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体系,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刷点赞行为的蔓延。
网络刷点赞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本质是对数字时代信息真实性与公平竞争秩序的捍卫。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新规的实施,AI生成内容的虚假数据问题将进一步凸显,法律对刷点赞行为的规制需与时俱进,既要明确现有法律的适用边界,也要针对新型技术手段填补监管空白。唯有如此,才能构建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让每一份点赞都回归真实意愿,让数据真正成为反映价值的镜子,而非扭曲市场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