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刷赞这种行为在社交媒体平台上是否会被法律界定为犯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这一问题随着社交媒体的深度普及,逐渐从单纯的平台规则议题演变为值得深入探讨的法律命题。从法律视角审视,“QQ刷赞”并非简单的“技术操作”,其行为性质、目的及社会危害性,共同决定了它是否触及法律红线,以及行为人需承担何种层级的法律责任。
“QQ刷赞”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其行为本质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所谓“刷赞”,通常指通过人工、外挂程序或第三方平台,对特定内容(如朋友圈、动态、短视频等)进行虚假点赞、评论,以制造“高人气”假象。这种行为表面上看似“无伤大雅”,实则可能触犯《刑法》《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多部法律的核心条款。其法律定性需结合行为主体、主观意图、客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综合判断,而非一概而论。
从刑事责任角度看,组织化、规模化的“QQ刷赞”产业链,可能构成犯罪。若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开发、销售“刷赞”外挂程序或提供有偿刷赞服务,且达到一定规模,可能触犯《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例如,2022年浙江某警方破获的“刷赞平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搭建自动化程序,为抖音、快手等平台用户提供刷赞服务,涉案金额超千万元,最终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案例表明,当“刷赞”形成产业化运作,且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时,刑事追责具有明确法律依据。此外,若刷赞行为通过“撞库”“爬虫”等非法手段获取用户账号信息,或对平台服务器进行干扰、破坏,还可能构成《刑法》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或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例如,使用脚本程序批量操作账号,对平台数据系统造成负载压力,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即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对个人用户而言,偶尔的“小范围刷赞”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刑法原则综合判断。若个人仅为满足虚荣心,手动为亲友少量点赞,或偶尔使用免费小工具刷赞,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通常不视为犯罪。但若个人长期、大规模刷赞,甚至以此进行欺诈(如通过虚假高赞吸引他人购买商品、投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例如,某微商通过刷赞伪造“爆款”销量,骗取消费者信任,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即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此时,“刷赞”成为实施诈骗的手段,其法律评价已从“违规”升级为“犯罪”。
除刑事责任外,“QQ刷赞”更普遍的法律责任体现在民事和行政层面。从民事责任看,该行为直接违反《民法典》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及第1194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而言,刷赞行为破坏了平台基于用户真实互动形成的信用机制,损害了其他用户的公平竞争权,甚至可能误导广告主、合作伙伴等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例如,某品牌方与“网红”签订推广协议,约定按点赞量支付费用,若“网红”通过刷赞虚增数据,品牌方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主张“欺诈”或“违约”,要求返还已支付费用并赔偿损失。平台方也有权依据《用户服务协议》对违规账号采取封禁、限制功能等措施,若因刷赞导致平台声誉受损,还可向行为人主张侵权赔偿。
从行政责任看,“QQ刷赞”若违反《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网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可依法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例如,《网络安全法》第21条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若刷赞行为利用技术手段规避平台监管,破坏网络秩序,监管部门可依据第63条对个人处警告或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运营者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2023年国家网信办开展的“清朗”专项行动中,就将“刷量控评”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对多个违规刷赞平台和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体现了监管层对破坏网络生态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QQ刷赞”的法律界定,本质上是网络空间“真实性”与“秩序性”的价值平衡。社交媒体的核心价值在于连接真实用户、传递真实信息,而刷赞行为通过数据造假扭曲了这一核心价值,不仅误导用户决策,更侵蚀了网络社会的信任基础。从法律发展趋势看,随着《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对“刷赞”等数据造假行为的规制将更加精细化——例如,若刷赞过程中非法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如账号密码、手机号),将同时触犯多部法律,面临多重责任叠加。
对普通用户而言,需明确“刷赞”绝非“无伤大雅的小事”:个人小范围刷赞可能面临平台封禁,大规模或有偿刷赞则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行政罚款甚至刑事责任。对平台而言,需完善技术监测手段,建立“反刷赞”算法模型,同时通过用户协议明确违规后果;监管部门则需持续完善立法,明确“刷赞”产业链各环节的法律责任,形成“开发-销售-使用”全链条打击。唯有法律、平台、用户三方合力,才能遏制“刷赞”乱象,维护清朗、真实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