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书刷赞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呢

小红书刷赞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呢?这一问题随着内容社交经济的爆发式增长,逐渐从平台治理的边缘议题演变为法律界与公众关注的焦点。在流量即价值的数字生态中,小红书作为年轻用户聚集的生活方式分享平台,点赞数据不仅关乎内容创作者的影响力,更直接牵动商业合作与品牌营销的神经。

小红书刷赞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呢

小红书刷赞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呢

小红书刷赞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呢?这一问题随着内容社交经济的爆发式增长,逐渐从平台治理的边缘议题演变为法律界与公众关注的焦点。在流量即价值的数字生态中,小红书作为年轻用户聚集的生活方式分享平台,点赞数据不仅关乎内容创作者的影响力,更直接牵动商业合作与品牌营销的神经。然而,当“刷赞”从个人偶尔的“数据优化”演变为产业化运作的“流量生意”,其行为性质已远超平台规则范畴,开始触碰法律的红线。小红书刷赞行为的违法性,并非源于单一条款的简单判定,而是基于其数据造假本质对市场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及网络信息生态的多重侵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已具备明确的违法性基础

一、刷赞行为的本质:从“数据修饰”到“虚假流量”的异化

小红书刷赞,通常指通过技术手段或人工操作,非自然地增加笔记点赞数量,以营造内容受欢迎的假象。这种行为在形式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用户为满足虚荣心或提升账号权重,通过第三方工具或“刷手”小规模操作;另一类是商家或MCN机构为快速打造“爆款笔记”、吸引商业合作,规模化、产业化地购买刷赞服务。无论形式如何,其核心均是通过虚构数据,扭曲内容真实传播效果,本质上属于“流量造假”。

这种异化的背后,是平台算法与商业利益的共谋。小红书的推荐机制依赖用户互动数据(点赞、收藏、评论等),高点赞笔记更容易获得流量倾斜,进而形成“数据越好—流量越多—商业价值越高”的正向循环。部分用户为突破这一循环的“初始门槛”,选择走捷径刷赞,却不知这种行为已从简单的“数据修饰”演变为破坏平台秩序的“虚假流量”。当虚假数据成为内容价值的“硬通货”,真实创作者的努力被稀释,平台的信任机制也随之崩塌。

二、法律视角下的违法性:多重法律规范的交叉评价

小红书刷赞行为的违法性,并非孤立的法律判断,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多部法律交叉作用的结果。

首先,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法第二条明确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刷赞行为通过虚构数据,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质量、销量、用户评价等产生误解,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制的“虚假宣传”。对于商家而言,刷赞笔记可能被用作营销素材,吸引消费者购买或合作,直接损害了其他诚实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对于个人创作者,若通过刷赞获取不正当流量优势,挤占真实内容的曝光空间,同样破坏了平台的竞争秩序。2021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某MCN机构刷赞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就明确判决刷赞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判例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其次,违反《电子商务法》,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若小红书商家通过刷赞伪造“爆款”假象,诱导消费者基于虚假数据做出购买决策,不仅违反了平台信息披露义务,更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例如,某美妆品牌在小红书通过刷赞使某产品笔记点赞量破万,实际销量却不足百件,消费者因“高点赞”产生产品口碑良好的误判,购买后发现与宣传不符,此时商家及刷赞服务提供者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再次,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破坏网络信息生态。该规定第六条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制作、复制、发布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内容的信息。刷赞制造的虚假数据,本质上是对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效果的扭曲,属于“虚假信息”的一种。当大量虚假数据充斥平台,用户难以分辨内容真伪,不仅误导公众认知,还可能引发“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导致优质内容被淹没,破坏健康有序的网络信息生态。

三、产业链各方的法律责任:从“刷手”到平台的共治难题

小红书刷赞的产业化运作,涉及“需求方”(商家/个人)、“供给方”(刷赞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方”(刷赞工具开发者)及“平台方”四方主体,各方的法律责任需分别界定。

需求方(商家/个人)作为刷赞行为的发起者,若以商业营利为目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用户,虽通常以平台封号等内部处罚为主,但若刷赞行为涉及诈骗(如虚构合作骗取服务费),则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

供给方(刷赞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性质更为恶劣。其通过建立“刷手群”、开发自动化脚本等方式,为他人提供刷赞服务,本质上属于“非法经营”。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实践中,已有部分“刷赞平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查办,例如2022年江苏警方破获的“某刷赞平台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超千万元,主犯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技术支持方(刷赞工具开发者)若明知其工具被用于刷赞等违法行为,仍提供技术支持,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或共同犯罪。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若技术支持方与刷赞服务提供者存在共谋,甚至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平台方(小红书)作为内容生态的“守门人”,虽非直接实施刷赞行为,但需承担监管责任。《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也要求平台建立健全审核机制,对虚假信息进行处置。若小红书未履行合理审核义务,放任刷赞行为泛滥,可能面临约谈、罚款等行政处罚,甚至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刷赞行为的危害:从流量造假到社会信任的侵蚀

小红书刷赞的危害远不止于“数据造假”本身,其对社会经济与网络生态的深层侵蚀更值得警惕。

在商业层面,刷赞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当商家可以通过刷赞轻松“制造”爆款,真实投入内容创作与产品优化的企业反而失去竞争力,长期来看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阻碍行业的创新与升级。例如,某新兴母婴品牌因缺乏资金进行大规模刷赞,其优质测评笔记被高点赞的“刷赞笔记”淹没,最终错失发展良机;而部分通过刷赞“走捷径”的品牌,则因产品与口碑不符,引发消费者投诉,反噬自身信誉。

在社会层面,刷赞加剧了“流量至上”的浮躁心态,侵蚀社会信任。当点赞成为衡量内容价值的唯一标准,创作者为追求数据而放弃内容质量,平台生态充斥着“标题党”“抄袭搬运”,用户逐渐对“高点赞”内容产生怀疑,甚至对整个网络信息环境失去信任。这种信任危机不仅影响平台的可持续发展,更可能延伸至线下社会,导致公众对商业宣传、公共信息的普遍质疑。

在法律层面,刷赞行为的泛滥对执法与司法提出了挑战。由于刷赞产业链隐蔽性强(如通过境外服务器、虚拟货币交易等),取证难度大,且法律界定存在模糊地带(如“个人少量刷赞”与“产业化刷赞”的界限),导致实际查处案例较少,难以形成有效震慑。这种“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状,进一步助长了刷赞行为的蔓延。

五、治理路径:从“平台封禁”到“多元共治”的系统破局

要解决小红书刷赞的违法性问题,需跳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平台封禁模式,构建“技术监管+法律惩戒+行业自律+用户教育”的多元共治体系。

技术上,平台需升级算法模型,通过AI识别虚假流量特征(如点赞账号的异常行为模式、点赞时间分布集中度等),实现“精准识别、实时拦截”。例如,小红书已上线“异常流量检测系统”,对短时间内激增的点赞行为进行自动标记,对疑似刷赞账号进行限制功能或封号处理,但仍需进一步优化算法,降低误判率。

法律上,监管部门需加大对刷赞产业链的打击力度,明确“刷赞服务提供者”的非法经营罪适用标准,简化取证流程(如与平台数据对接),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可参考“刷单炒信”入刑的实践经验,推动“刷赞”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司法裁判提供明确依据。

行业自律层面,需建立跨平台协作机制,共享“刷手账号”“黑产工具”等黑名单,防止违法者“换个平台继续作恶”。同时,行业协会可制定《内容平台流量数据规范》,明确真实数据的统计标准,推动行业透明化。

用户教育上,平台需通过案例警示、规则解读等方式,提升用户对“虚假流量”的辨别能力,引导创作者回归“内容为王”的本质。例如,小红书可在创作者中心开设“合规运营”专栏,曝光刷赞案例及法律风险,同时加大对优质原创内容的流量倾斜,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正向循环。

小红书刷赞的违法性,本质上是数字时代商业利益与法律伦理冲突的缩影。当“流量”成为衡量价值的唯一尺度,捷径的诱惑往往会让人忽略规则与底线。唯有通过法律明确红线、技术筑牢防线、行业坚守底线、用户筑牢防线,才能让“点赞”回归其“真实表达”的本质,让内容生态在诚信与公平中健康发展。这不仅是对小红书等平台的治理要求,更是对数字时代商业文明与社会信任的必然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