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人气和点赞作为网络空间常见的流量造假行为,其法律边界一直是争议焦点。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这种行为已从单纯的“数据美化”演变为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公众利益的“灰色产业”,其违法性认定需结合法律条文、行为本质与社会危害综合判断。
从法律层面看,刷人气点赞的违法性并非无据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禁止经营者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刷单炒信、刷点赞本质上是对用户反馈的伪造,直接构成虚假宣传。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而刷流量通过虚构数据掩盖真实经营状况,违反了信息披露真实性原则。此外,《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网络运营者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刷流量行为往往利用非法技术手段(如虚拟IP、自动化脚本)规避平台监管,可能触及网络安全底线。
深入剖析其行为本质,不难发现这种流量造假已超越“数据修饰”的范畴。刷人气点赞通过技术手段模拟真实用户行为,制造虚假繁荣,本质是对“注意力经济”规则的破坏。在电商领域,商家通过刷单提升销量和好评率,会让消费者基于虚假信息做出错误决策,直接侵害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在社交媒体,网红或账号通过刷粉、刷互动量营造“影响力假象”,不仅误导广告主投放资源,更挤压了真实优质内容的生存空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这种“数据注水”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让依赖真实口碑和产品质量的经营者处于不利地位,与市场经济倡导的“公平、公正”原则背道而驰。
在现实网络生态中,刷人气点赞已渗透到多个场景,形成庞大的灰色利益链。电商平台上,商家为冲销量、提权重,雇佣“刷手”或通过“刷单平台”伪造交易记录和用户评价;短视频、社交账号为吸引流量、变现收益,批量购买粉丝、点赞、评论,甚至形成“一条龙”服务——从注册虚拟账号到模拟真人互动,技术手段愈发隐蔽。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造假行为已从个体行为演变为组织化运作:部分中介公司开发自动化刷量工具,利用境外服务器规避监管,甚至与平台内部人员勾结,形成“黑灰产”闭环。其背后是流量变现的利益驱动:高销量能提升搜索排名,高互动能获得平台算法推荐,高粉丝能吸引广告合作,数据造假直接转化为经济收益,进而催生更多造假需求。
然而,面对日益隐蔽的造假手段,监管实践仍面临多重挑战。技术上,刷量工具已从简单脚本升级为AI模拟,可识别用户行为特征(如点击间隔、浏览时长),模拟真人操作,使平台审核难度倍增;法律适用上,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虚假宣传列为违法行为,但“刷人气”是否属于“商业宣传”需结合行为目的判断,非营利性账号(如个人社交账号)的刷量行为定性模糊;跨区域监管也是难点,部分刷量服务器位于境外,主体难以追溯,导致“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长期存在。此外,部分平台为追求用户规模和数据指标,对刷量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客观上纵容了灰色产业的滋生。
破解流量造假的困局,需要构建“法律-平台-行业-公众”四维共治体系。法律层面需进一步明确“数据造假”的构成要件,将非营利性账号的刷量行为纳入监管范围,并提高违法成本,如引入惩罚性赔偿;平台应承担主体责任,升级审核技术(如利用区块链技术记录数据来源),建立异常流量识别模型,对违规账号实施“阶梯式处罚”(从限流到封号);行业可制定流量数据标准,推动建立“白名单”机制,让真实数据可追溯、可验证;公众则需提升辨别能力,警惕“数据陷阱”,主动举报虚假流量行为。唯有如此,才能从源头铲除刷人气点赞的生存土壤,让网络空间回归“真实”与“公平”的本质——毕竟,数字经济的生命力,始终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