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点赞刷赞的中间环节行为中,是否违法?

在点赞刷赞的中间环节行为中,是否违法?这一问题需从行为性质、主体责任及法律适用三个维度展开分析。点赞刷赞作为虚假流量产业链的核心环节,其“中间环节”——包括技术支持、服务提供、流量分发等行为——并非简单的“中立服务”,而是对网络生态秩序的系统性破坏。

在点赞刷赞的中间环节行为中,是否违法?

在点赞刷赞的中间环节行为中是否违法

在点赞刷赞的中间环节行为中,是否违法?这一问题需从行为性质、主体责任及法律适用三个维度展开分析。点赞刷赞作为虚假流量产业链的核心环节,其“中间环节”——包括技术支持、服务提供、流量分发等行为——并非简单的“中立服务”,而是对网络生态秩序的系统性破坏。多数中间环节行为因具备主观过错、违法故意及社会危害性,已构成对法律的违反,需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一、中间环节行为的界定:从“工具提供”到“产业协同”

点赞刷赞的“中间环节”并非单一行为,而是涵盖技术研发、平台运营、流量变现等多个层级的产业链条。具体而言,可分为三类主体:其一,技术支持方,如开发自动化点赞软件、提供刷赞算法接口或虚拟设备模拟器的个人或团队;其二,服务提供方,如通过电商平台、社交媒体账号兜售“点赞套餐”“涨粉服务”的中介机构;其三,流量分发方,如为刷赞行为提供支付结算、推广引流服务的第三方平台。这些主体通过分工协作,形成“技术研发-服务售卖-流量变现”的完整链条,使刷赞行为从零散、隐蔽走向规模化、产业化。

值得注意的是,中间环节行为常以“技术服务”“流量运营”等名义规避法律审查,但其本质是对“真实用户意愿”的伪造。例如,某技术公司开发的“智能刷赞工具”,可通过模拟用户行为(如随机滑动、点击、停留)绕过平台监测,其技术设计本身即以“欺骗平台算法”为目的;某电商平台商家售卖的“10万点赞包”,实则通过接入境外服务器或利用“肉鸡”设备批量操作,此类服务已超出合法商业范畴,构成对平台规则的恶意规避。

二、法律定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安全法》的多重规制

中间环节行为的违法性,根植于其对多项法律原则的突破。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看,刷赞行为通过虚构交易量、互动数据,误导消费者决策,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属于该法第八条规制的“虚假商业宣传”。而中间环节作为“虚假宣传”的助力者,若明知或应知其服务将被用于刷赞,仍提供技术支持或渠道便利,则构成“帮助虚假宣传”,需与直接实施者承担连带责任。例如,2022年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案件:某科技公司为MCN机构提供“刷量后台”,帮助网红账号伪造点赞数据,最终被认定为“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从《网络安全法》角度看,中间环节行为破坏了“网络信息传播秩序”。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从事“诈骗、侵权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刷赞软件通常需通过非法获取用户账号、密码或利用漏洞绕过平台验证,此类行为已涉嫌侵犯用户信息安全;若技术支持方故意设计“反监测”功能,则进一步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之规定。此外,《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中间环节通过刷赞制造“虚假热度”,实质上是对信息真实性的破坏,违反了电子商务的基本诚信原则。

三、责任划分:基于“明知应知”的过错认定

中间环节主体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核心在于主观过错的认定——“明知或应知”其服务将被用于违法刷赞。实践中,可通过以下标准综合判断:其一,业务模式异常。若某平台主营“点赞涨粉”服务,且价格远低于市场正常营销成本,或承诺“24小时内十万点赞”,明显违背流量增长规律,可推定其“明知”服务用途。其二,技术特征指向性。如刷赞软件具备“一键批量操作”“IP自动切换”等功能,其技术设计唯一指向即为规避平台监测,应认定开发者“应知”违法后果。其三,合作对象背景。若中间环节方与多次因刷赞被处罚的机构存在长期合作,或对合作方的真实经营背景未作审核,则构成“应知”的主观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技术中立”抗辩在中间环节案件中难以成立。部分技术支持方辩称“工具本身合法,用途由用户决定”,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若技术提供者对工具的违法用途具有预见性且未采取限制措施(如设置“禁止用于刷赞”的技术屏障),则需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某软件开发公司虽宣称“点赞工具可用于社交媒体管理”,但其宣传材料中明确标注“可提升账号曝光率”,且未对用户使用场景进行任何限制,最终被法院认定“应知”违法用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刑事责任边界:从“非法经营”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当中间环节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时,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若中间环节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如特定的“流量服务”),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例如,某犯罪团伙开发刷赞软件并搭建平台,通过发展代理、售卖会员等方式非法获利数百万元,最终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此外,《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是中间环节行为的高发罪名。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刷赞诈骗、虚假营销),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信罪。实践中,为刷赞提供“虚拟货币支付”“境外服务器租赁”等服务的行为,因具备“帮助逃避监管”的特征,常被纳入“帮信罪”的打击范围。2023年某省公安厅破获的“跨境刷赞案”中,某技术公司为境外刷赞团伙提供“动态IP切换”服务,帮助其规避平台监测,涉案金额超亿元,主要犯罪嫌疑人因犯帮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五、规范路径:法律规制与行业自律的双重驱动

遏制点赞刷赞的中间环节行为,需构建“法律严打+平台自治+行业自律”的综合治理体系。法律层面,应明确中间环节行为的“违法推定”规则,降低主观过错的举证难度,同时加大对技术支持方、服务提供方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平台层面,需完善算法监测机制,通过大数据识别异常点赞模式(如短时间内集中点赞、同一IP批量操作),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参与中间环节的主体实施全平台封禁。行业自律方面,可推动成立“流量服务行业协会”,制定《反流量造假行业公约》,引导企业摒弃“唯数据论”的经营导向,以真实价值参与竞争。

归根结底,点赞刷赞的中间环节行为绝非“灰色地带”,而是对网络诚信体系的系统性侵蚀。唯有通过法律定性与责任认定的精细化,切断技术、服务、流量等中间环节的利益链条,才能还网络空间以清朗,让“点赞”回归真实互动的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