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校园网络互动日益频繁的背景下,“给学校点赞刷礼物”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现象,部分家长、学生甚至学校组织者希望通过集中刷点赞、刷虚拟礼物的行为,提升学校在网络平台上的曝光度或“荣誉感”。然而,这种行为看似是“支持学校”的善意之举,实则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其违法性需结合行为性质、主观意图及法律后果综合判断。“给学校点赞刷礼物”的本质并非真实互动,而是通过技术手段或人为操作虚构流量,这种行为在特定场景下已涉嫌违法,不仅破坏网络生态,更可能对学校公信力与学生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
“给学校点赞刷礼物”的行为模式通常表现为:通过雇佣“刷手”集中点赞、使用虚拟机器人批量操作、或组织学生、家长以“任务形式”进行重复点赞,同时搭配购买虚拟礼物(如平台虚拟币、打赏道具等)提升“热度”。此类行为的核心特征是“虚假性”——点赞数与礼物价值并非基于真实用户意愿,而是人为制造的“数据繁荣”。从法律属性看,这种行为已超出“个人自由表达”范畴,进入“虚假流量”的灰色地带。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尽管学校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经营者”,但若其主动组织或默许此类行为,本质上是通过虚构数据提升“社会评价”,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损害教育评价体系的公信力。此外,《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禁止“人为刷流量、炒热度、编造虚假关注度”,平台方也有权依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虚假流量行为进行处置,包括限制功能、封禁账号等。
从违法性认定的具体场景来看,“给学校点赞刷礼物”的法律风险需结合“主观意图”与“行为规模”综合判断。若为个别家长自发的小额点赞或赠送虚拟礼物,且未涉及组织化操作,通常属于个人表达范畴,法律难以干预;但若学校、家委会等主体以“提升学校声誉”“完成评比任务”为由,组织大规模刷点赞、刷礼物,甚至通过资金池购买虚拟礼物,则可能涉嫌违法。例如,某地学校曾组织家长集资数万元,通过第三方刷单公司为学校官方账号“冲榜”,最终被平台方识别并通报,相关组织者也被网信部门约谈——这一案例中,学校的行为已构成“组织虚假流量”,违反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此外,若刷礼物行为涉及资金流转,尤其是通过“集资”“众筹”形式筹集资金购买虚拟礼物,还可能触及《非法集资条例》的风险边界,若资金去向不透明或存在利益分成,更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更深层次看,“给学校点赞刷礼物”的危害远不止法律风险,更对校园文化与教育生态造成隐性侵蚀。首先,这种行为传递了“结果至上”的功利价值观,向学生暗示“可以通过虚假手段获取认可”,与教育倡导的“诚信”“真实”背道而驰。其次,虚假流量扭曲了教育评价体系的真实性——当学校排名、荣誉不再基于真实教学质量与学生成长,而是依赖于“刷数据”的竞赛,教育本质被异化为“流量游戏”,最终损害的是教育的公信力。最后,这种行为可能滋生校园腐败风险,若第三方刷单公司与学校内部人员存在利益勾结,不仅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更可能触犯《刑法》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面对“给学校点赞刷礼物”的潜在风险,需从学校、家长、平台、法律四个层面构建合规框架。学校作为教育主体,应明确“网络声誉”的核心是真实的教育质量,而非虚假的点赞数,主动拒绝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刷流量行为,并通过校园教育引导学生树立“真实表达”的价值观。家长需理性看待“支持学校”的方式,将精力放在对学校教学质量的监督与建议上,而非盲目参与“数据竞赛”。平台方应加强对校园类账号的监管,完善虚假流量识别机制,对异常点赞、礼物行为进行预警,同时建立“校园荣誉评价体系”,减少对“流量数据”的依赖。法律层面则需进一步细化针对校园网络行为的规范,明确“组织刷流量”的法律责任,为教育部门、网信部门的执法提供清晰依据。
归根结底,“给学校点赞刷礼物”的争议本质是“形式支持”与“本质教育”的冲突。真正的“支持学校”,不应停留在虚拟数据的虚假繁荣,而应回归到对教育公平、教学质量的关注与推动。唯有剥离流量的浮躁,坚守真实的育人初心,才能让“点赞”与“礼物”承载应有的教育温度,而非法律的枷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