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刷赞是否构成犯罪?

在流量经济时代,“点赞”成为衡量内容价值的重要标尺,催生了“刷赞”这一灰色产业链。然而,当“刷赞”从商业行为下沉至个人领域,一个核心法律问题浮出水面:个人刷赞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不仅关乎个体行为的边界,更涉及网络空间治理与法律适用的精准性。

个人刷赞是否构成犯罪?

个人刷赞是否构成犯罪

在流量经济时代,“点赞”成为衡量内容价值的重要标尺,催生了“刷赞”这一灰色产业链。然而,当“刷赞”从商业行为下沉至个人领域,一个核心法律问题浮出水面:个人刷赞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不仅关乎个体行为的边界,更涉及网络空间治理与法律适用的精准性。

所谓“个人刷赞”,通常指网民出于虚荣心理、社交需求或情感支持等非营利目的,通过技术手段或人工操作,为自己或他人的社交内容(如朋友圈、微博、短视频等)虚假增加点赞数量的行为。其与商业刷赞的本质区别在于目的——前者以满足个人心理需求或社交互动为主,后者则通常以营利为目的,属于网络黑灰产的一部分。明确这一区分,是讨论个人刷赞法律属性的前提。

从现行法律框架看,个人刷赞行为的违法性基础主要源于《网络安全法》第12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若个人刷赞涉及伪造用户数据、干扰平台算法,可能违反《网络安全法》;若刷赞内容涉及商业宣传(如为微商产品刷赞),则可能触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但需注意,个人刷赞的“非营利性”使其违法性程度显著低于商业刷赞,法律规制的重点也应有所区别。

核心问题在于,个人刷赞是否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理论,犯罪需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要件四要素。从客体看,个人刷赞主要侵犯的是平台的数据管理秩序和网络用户的知情权,而非刑法重点保护的法益(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从客观方面,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例如使用恶意程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严重后果(如平台服务器宕机、用户数据泄露)。司法实践中,个人刷赞若仅使用简单脚本或人工手动,未对系统造成实质性破坏,通常难以满足“情节严重”的标准。例如,在“张某刷赞案”中,法院认定其使用自动化工具为短视频刷赞10万余次,但因未破坏系统功能且未营利,最终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而非刑事追责。这表明,个人刷赞构成犯罪需同时满足“技术手段恶劣”“危害结果严重”“主观恶性大”等条件,实践中认定门槛较高。

司法实践中,个人刷赞的犯罪化认定面临三大难点:一是主观故意的认定,个人刷赞多出于“跟风”“好玩”等心理,与商业犯罪的“营利目的”存在本质区别;二是危害结果的量化,平台数据失真是否属于“严重后果”,需结合平台规模、用户影响等综合判断;三是技术手段的界定,使用普通插件与黑客程序对系统的破坏程度迥异,法律适用需精细化。例如,若个人为满足虚荣心,雇佣“刷手”为自己朋友圈刷赞,即使涉及金钱交易,若金额较小且未形成产业链,仍不宜以犯罪论处。

尽管个人刷赞直接构成犯罪的案例较少,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一方面,刷赞行为扭曲了内容评价机制,导致优质内容被淹没、劣质内容靠流量上位,破坏网络生态的公平性;另一方面,虚假数据可能误导用户决策,如虚假好评影响消费者选择,虚假点赞影响公众舆论。因此,法律虽不必然将个人刷赞入刑,但可通过行政监管(如平台封号、信用惩戒)、行业自律(如平台完善反刷机制)等方式进行规制,形成“法律底线+行业规范+个人自律”的治理体系。

对个人而言,需明确“刷赞”虽小,但触碰法律红线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平台应承担主体责任,通过AI识别、行为分析等技术手段反刷赞,并向用户普及法律风险;立法层面,可考虑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个人虚假宣传”的条款,明确非营利性刷赞的法律责任,避免“以刑代罚”或“罚不当罪”。唯有如此,才能在打击网络乱象的同时,保障公民合理的网络表达自由。

个人刷赞的法律边界,本质是网络空间自由与秩序的平衡。在流量至上的时代,法律既要警惕“刷赞”对网络生态的侵蚀,也要避免过度干预个人行为。唯有以“谦抑性”为原则,以“精准化”为标准,才能让法律成为网络空间的“导航仪”,而非“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