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不得取酬,普通党员兼职取酬可以吗?

普通党员兼职取酬,并非一个简单的“可以”或“不可以”就能概括的问题,其背后是党纪的严肃性与党员个人权利、社会价值的复杂平衡。要准确把握这一问题的边界,必须首先厘清一个核心概念:党员干部与普通党员在纪律要求上的本质区别。党纪严于国法,而对党员干部的要求又严于普通党员,这并非身份歧视,而是由其掌握的公权力大小和肩负的公共责任所决定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其岗位与公共利益紧密相连,任何形式的兼职取酬都可能成为利益输送的温床,或引发公众对权力寻租的合理怀疑。因此,中央三令五申,严禁党员干部违规兼职取酬,这是一条必须坚守的纪律“红线”,其目的在于从源头上切断公权力与市场利益的非正常关联,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对于普通党员而言,情况则有所不同。他们通常不掌握关键的公共决策权和资源调配权,其兼职行为对公共利益的潜在影响相对较小。因此,党纪在规范普通党员兼职取酬问题上,体现出了一定的弹性和务实性。原则上看,普通党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不利用党员身份或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兼职活动并获取相应报酬,是被允许的。这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个人价值实现和改善生活的尊重与关怀。然而,“允许”绝不等于“放任”。普通党员的兼职行为依然被置于党组织的监督之下,必须遵循一套明确的规则和程序,这道“安全阀”是防止行为失范、维护党员形象的重要保障。
那么,普通党员兼职取酬需要履行哪些程序、遵守哪些底线呢?首先,“事前请示报告”是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党员个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及在其他单位兼职,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这并非形式主义,而是组织监督的具体体现。党员需要如实报告兼职的单位、职务、工作内容、取酬情况以及预计投入的时间等。党组织在接到报告后,会进行审核,判断该兼职是否与党员的本职工作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可能影响党员公正执行公务,是否利用了党的声誉或资源。只有经过组织批准,或者在组织知晓且无异议的情况下,兼职行为才具备了合规性的基础。这道审批流程,既是保护党员免于犯错,也是维护党的纪律统一。
其次,普通党员必须划清兼职行为的几条“绝对禁区”。第一,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这里需要精确理解,对于普通党员,经批准后获取“合规”报酬是允许的,但如果是未经批准的兼职,或者虽然是经批准的兼职,但获取了超出规定范畴的“额外利益”,则构成违纪。第二,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中“分红”或取酬。这本质上是一种变相的权钱交易。第三,不得在兼职单位与本人原工作单位存在直接业务往来或竞争关系的情况下兼职,这极易引发利益冲突。第四,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党的形象和国家利益的兼职活动,例如参与非法集资、加入境外敌对组织等。这些禁区,是党员廉洁自律的底线,任何时候都不可触碰。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精准把握“度”考验着每一位普通党员的智慧和党性。例如,一名在国企从事技术工作的党员,利用周末时间,以个人专业知识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并收取费用,只要他向党组织报告,且该咨询项目与其所在企业无竞争关系、未使用企业技术秘密,这通常是合规的。再如,一名教师党员,在休息时间为学生进行义务辅导,这是值得提倡的;但如果他利用教师身份,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自己开办的有偿辅导班,那就严重违反了师德师风和党纪党规。这里的核心判据在于:是否利用了特殊身份,是否影响了本职,是否造成了不良影响。普通党员在考虑兼职时,必须时常进行这样的“灵魂拷问”,将纪律要求内化为行为自觉。
归根结底,对普通党员兼职取酬的规范,其深层价值在于引导党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利益观。党员的身份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荣誉,更是一种责任和担当。党员追求个人幸福生活、实现自我价值,党组织是支持的,但这种追求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符合党员身份伦理的基础之上。兼职取酬的行为,折射出党员对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的认识。一个真正有党性修养的党员,会自觉将个人发展融入党和人民的事业之中,其兼职活动也应更多地体现社会价值、知识价值,而非单纯的利益驱动。他会有更强的“身份自觉”,明白自己的每一个社会行为都与党的形象息息相关,从而在行动上更加审慎、更加自律。
理解并践行关于兼职取酬的纪律要求,是每一位党员在新时代背景下必须面对的课题。它不仅是对个人行为的规范,更是对党员身份认同的深刻检验。在个人价值实现与党的纪律要求之间找到最佳结合点,既是对组织负责,也是对个人政治生命的长远守护。这条纪律的边界,清晰而又需要每一位党员用审慎与忠诚去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