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取酬一定违纪吗?违规报酬算违纪所得吗?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纪律约束的特定对象。针对普通企业员工或社会人员的兼职行为,主要受《劳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调整,只要不违反与用人单位的约定,通常不涉及“违纪”问题。然而,一旦主体身份转变为“公职人员”或“党员干部”,情况便截然不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规,为这一群体划定了明确的行为边界。这些规定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公权力异化为个人谋利的工具,杜绝因兼职可能导致的权力寻租、利益输送以及精力分散影响本职工作等风险。因此,探讨兼职取酬的违纪问题,必须首先将目光聚焦于这一特殊身份群体。
那么,党员干部兼职取酬的纪律规定具体是如何界定的呢?其核心在于“未经批准不得兼职”以及“经批准兼职不得取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要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这里的“有关规定”是关键,它通常包括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不仅限制了兼职的范围,例如不得在本人主管或分管的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不得在与原单位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更对审批程序作出了严格要求。未经任何审批程序的兼职行为,无论其形式多么隐蔽,本质上都已触碰了纪律的红线。
进行合法兼职与违纪兼职的区分,需要把握几个关键维度。第一,是审批程序的合规性。任何形式的兼职,事前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组织批准或备案,这是“合法”的前提。第二,是兼职领域的关联性。即便获得批准,兼职领域也必须与本职工作、所管辖范围完全脱钩,避免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例如,一名负责市场监管的干部,绝不能在辖区内的任何企业,哪怕是与其分管领域无关的企业,担任顾问并取酬。第三,是取酬行为的禁止性。这是纪律规定中最刚性的一条。对于绝大多数公职人员而言,经批准的兼职(通常限于学术性、公益性团体)也必须是义务性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包括现金、股权、实物或消费卡等,均被严格禁止。取酬行为本身,往往比兼职行为更能直接体现违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
一旦兼职取酬行为被认定为违纪,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违规兼职报酬如何认定违纪所得?这个问题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后续的处置。违纪所得的认定范围远不止于银行转账记录中的“工资”或“顾问费”。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涵盖了所有因违规兼职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这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的薪酬、项目奖金、年终分红、股权激励、报销的个人费用、提供的住房或交通工具、甚至是以远低于市场价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时,会通过调取银行流水、查阅公司账目、询问相关人员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地核算违规所得的总金额。认定的原则是“应缴尽缴”,即所有不当得利都应被纳入追缴范围,不存在“灰色地带”。
最后,关于违规兼职所得的处置方式,纪律法规也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于违规兼职获取的额外利益,处理方式通常是“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收缴”是指将违纪所得强制上缴国库,而“责令退赔”则是要求将所得退还给利益受损的单位或个人。在具体执行中,如果违规所得已经挥霍或无法原物退回,则需折价退赔。除了经济上的处置,违纪者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政务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可能面临警告、记过、降级、撤职乃至开除公职等处分。对于党员,还可能伴随党纪处分。这种经济惩戒与组织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力,清晰地传递出“违规兼职不仅无利可图,反而会付出沉重代价”的信号。在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对公职人员兼职行为的监督只会越来越严,心存侥幸、试探底线的行为,终将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