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取酬违反啥规定?公职人员、教师要注意啥?

兼职取酬违反啥规定?公职人员、教师要注意啥?

对于公职人员和教师这类肩负特定社会责任的职业群体而言,“兼职取酬”并非一道简单的经济选择题,而是一道严肃的纪律与法律考题。其背后牵涉的,是公共权力的廉洁性、教育资源的公平性以及社会公众对特定职业的信任度。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不仅是规避风险的被动选择,更是维护职业尊严与社会公义的主动担当。

公职人员,尤其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群体,其身份首先决定了其行为的公域属性。法律的逻辑起点非常明确: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一规定的核心要义在于切断公共权力与个人利益之间的不当联结。公职人员的薪酬来源于国家财政,其职责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若允许其随意从事营利性活动,便极有可能出现“权力寻租”的空间,滋生腐败。例如,一名掌握行政审批权的官员,若同时在相关行业的企业担任顾问,即便其声称未利用职权,也难以摆脱瓜田李下的嫌疑,必然损害政府公信力。这项禁令的范围是广泛的,包括但不限于开办公司、入股分红、有偿中介、在商业机构挂名取酬等。即便是看似“无害”的兼职,如利用周末时间开网店、做微商,只要其经营活动具有持续性、营利性,并且与公职身份存在潜在的关联或影响,就可能踩踏纪律红线。因此,对于公职人员而言,这条规定是刚性的、不容商榷的职业底线。

相较于公职人员的“一刀切”式禁令,教师群体的规定则显得更为复杂和具体,其合规边界也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动态变化,特别是在“双减”政策出台后,这一问题变得尤为突出。教师的本职工作是教书育人,其在校外兼职的核心争议点主要集中在“有偿补课”上。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虽屡被禁止,但仍屡禁不止,其背后是复杂的教育焦虑和利益驱动。然而,“双减”政策以雷霆之势,为教师校外兼职划定了清晰的红线: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这一政策的根本目的,在于减轻学生过重的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重塑健康的教育生态,防止教育资源的过度商品化和资本化。教师若违规参与有偿补课,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将教育关系异化为金钱关系,加剧了教育不公平,更直接触犯了教育部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禁令”。当然,教师的兼职并非完全被禁止。例如,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经学校批准的情况下,参与一些非营利性的学术交流、公益讲座,或者利用个人专业知识撰写并出版教育类书籍,这些行为通常被视为提升专业素养、贡献社会智力资源的正当途径。关键在于辨析其行为的“营利性”本质,以及是否对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公平构成了冲击。

辨析合规边界,需要深入理解“灰色地带”的风险。对于公职人员,法律虽禁止经商办企业,但并未完全剥夺其作为自然人的财产权利。例如,通过合法渠道购买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通常是被允许的投资行为,因为这属于被动投资,不参与具体经营。然而,如果其利用职务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成为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则性质完全改变。同样,教师在不占用工作时间、不使用学校资源、不宣传动员本校学生的前提下,进行一些与教学无关的、纯粹的个人技能发挥,如在不竞争的机构进行艺术指导,其合规性虽存在争议,但相较于有偿补课,风险相对较低。然而,这种判断极其微妙,极易引发误解和投诉。最稳妥的做法,是任何可能产生报酬的校外活动,都事先向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报备和咨询。组织的批复是保护自己的最佳盾牌。切忌抱有“法不责众”或“小打小闹无人知晓”的侥幸心理,纪律的触角往往比想象的更为敏锐,而一旦越过边界,其代价远非兼职所得所能比拟。

违规兼职取酬的处分后果是严厉且深远的,绝不仅仅是“退钱了事”那么简单。对于公职人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乃至开除的处分。更重要的是,此类行为会作为一项严重的负面记录记入个人档案,成为其职业生涯中难以抹去的“污点”,直接影响其晋升、评优乃至退休后的待遇。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兼职行为与职务犯罪行为交织,如利用职权为兼职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则可能构成受贿罪等刑事犯罪,面临的是法律的严惩。对于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的后果同样不容小觑。轻则被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取消评优资格,重则可能被调离教学岗位、降低岗位等级,甚至被撤销教师资格、予以解聘。在当前的教育高压态势下,任何顶风作案的行为都可能招致“一票否决”的严苛处理,其职业声誉将遭受毁灭性打击。

因此,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教师,面对兼职取酬的诱惑时,都应进行一番审慎的价值权衡与长远规划。这份职业所赋予的,不仅仅是一份稳定的收入,更是一份沉甸甸的社会责任和公众信任。将个人精力聚焦于主责主业,在为人民服务或教书育人的岗位上实现个人价值,其获得的职业成就感和社会认同感,是任何短期金钱收益都无法替代的。在个人价值与社会责任的交汇点上,审慎地选择前行的路径,不仅是对规则的敬畏,更是对自身职业荣光的守护。这份清醒与自觉,构成了新时代公职人员与教师职业素养中不可或缺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