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专员能做副业吗?岗位职责到底允不允许?
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副业”与“履职延伸”的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公职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里的“营利性活动”是关键判断标准。如果乡村振兴专员利用业余时间,以个人名义开设网店销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品,或者成为某企业的股东、顾问并获取报酬,这显然属于被禁止的“副业”范畴。其本质在于,这种行为将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进行了不当捆绑,极易引发利益冲突,损害公共服务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乡村振兴专员岗位兼职禁止行为的核心,就是任何形式的、以获取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与公职身份相冲突的商业活动。
然而,乡村振兴工作的特殊性,又为“履职延伸”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现实的需求。乡村振兴专员的核心使命是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美化乡村环境。在这一过程中,许多看似“副业”的行为,实则可以被视为创新的工作方法。例如,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乡村振兴专员助农电商算副业吗?答案是:看动机与形式。如果专员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资源,义务性地组织村民进行电商培训,帮助村集体搭建和运营线上销售平台,所有收益归村集体或村民所有,自身不从中获取一分钱报酬,那么这不仅不是副业,反而是值得大力提倡的、极具创新性的履职行为。它将服务手段现代化,是“互联网+乡村振兴”的生动实践。反之,如果专员以“帮助”为名,暗中控制销售渠道,将利润大头装入自己腰包,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网店获取低价农产品,这就立刻从“履职延伸”滑向了违规“副业”的深渊。这背后考验的,是专员的职业操守与廉洁自律意识。
那么,乡村振兴专员兼职的边界究竟在哪里?我们可以从三个维度来把握。其一,是利益归属的边界。所有因职务身份带来的资源、信息、机会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于公共或服务对象,而非个人。其二,是时间与精力的边界。兼职活动不得影响本职工作的正常开展,不能“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乡村振兴工作千头万绪,需要全身心投入,任何挤占本职工作时间的“副业”都是不被允许的。其三,是权力影响的边界。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为“副业”活动或相关利益方谋取不正当便利。比如,不能利用自己负责项目审批的便利,为亲属的农业项目开绿灯。这三个维度共同构成了一个清晰的“安全区”,在此区域内,围绕乡村振兴核心目标进行的探索性、服务性、非营利性活动,都是被鼓励的。
进一步看,当前乡村振兴领域涌现出的许多新业态,如直播带货、乡村旅游体验师、乡村文创产品开发等,都为乡村振兴专员提供了施展才华的舞台。专员可以成为这些新业态的“孵化员”和“服务员”,而不是“运动员”和“老板”。例如,专员可以策划一场“乡村文旅体验节”,邀请网红、游客前来体验,但所有商业运营应交由市场主体或村集体合作社负责,专员的角色是策划、协调、监督和保障。再如,对于乡村文创产品,专员可以挖掘本土文化元素,对接设计资源,组织村民生产,但版权和收益应明确归属于村集体或生产者。这种模式,既推动了产业发展,又规避了廉政风险,实现了个人能力提升与乡村发展的同频共振。
面对这一复杂的议题,乡村振兴专员自身需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应当将服务乡村振兴作为实现个人价值的主战场,把在广阔天地中建功立业作为最大的“事业”追求。个人的经济诉求,应通过合规的薪酬体系、晋升渠道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激励措施来满足。对于那些游走在灰色地带的行为,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当一项活动自己都拿不准是否合规时,最好的办法就是主动向组织报告、咨询,而不是抱有侥幸心理。组织的监督与指导,既是约束,更是保护,它能帮助专员在复杂的环境中校准方向,行稳致远。
归根结底,乡村振兴专员的“第二事业”,不应是偏离主业的营利性副业,而应是深耕主业、延伸服务的创造性实践。真正的价值,不在于个人赚取了多少外快,而在于所服务的乡村焕发了多大的生机,村民的脸上多了多少笑容。当一名专员回首往事时,最值得骄傲的,绝不是自己偷偷开了多少家网店,而是自己亲手点燃了哪片土地的希望,帮助了多少乡亲走上了富裕之路。这份沉甸甸的成就感,是任何“副业”收入都无法比拟的,也是乡村振兴专员这份职业最独特的魅力与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