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主业副业直播,能做吗?收打赏违规不?
要厘清这个问题的边界,我们必须回归到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根本属性与行为规范的根本依据上。事业单位人员,虽然不完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制的“公务员”,但其“公职”属性决定了其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约束。其核心行为准则,很大程度上参照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于党员领导干部,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相关条款的精神。其中,最关键的一条便是关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禁止性规定。那么,直播收打赏算不算“营利活动”?答案几乎是肯定的。直播平台上的虚拟礼物,用户通过法定货币购买,主播收受后与平台进行分成,最终转化为个人收入,这整个过程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商业闭环,具有明确的营利目的和营利结果。因此,将收受打赏简单地等同于“粉丝的喜爱与鼓励”,而忽视其背后的金钱交易本质,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自我麻痹。 纪律的利剑,往往就悬在这种认知模糊的片刻。一旦被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轻则面临警告、记过等处分,影响评优晋升,重则可能被降职甚至解聘,其职业生涯的沉没成本之高,绝非直播间里些许收入所能弥补。
当然,政策的解读不能一概而论,直播的形式与内容也千差万别,这就构成了现实中复杂的“灰色地带”。我们可以将其大致分为几个层级来审视。第一类是完全非营利性的知识分享与兴趣展示。例如,一位历史研究者直播讲解某段历史,一位书法爱好者直播挥毫泼墨,一位医生直播科普健康知识(不涉及具体诊疗和药品推荐),并且明确关闭了所有打赏功能,不与任何商业机构挂钩。这种情况下,其行为更偏向于社会公益或个人爱好展示,被认定为“营利活动”的风险相对较低。第二类是带有明确商业性质的直播带货。通过直播销售商品,获取佣金或差价,这毫无疑问是典型的经营活动,对于事业单位人员而言,属于明确的禁止范畴。第三类,也是争议最大、风险最高的,就是前文所述的接受虚拟礼物打赏。即便直播内容是知识分享或才艺展示,但只要开通了打赏功能并实际获得了收益,其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改变,从“分享”滑向了“经营”。这根红线,往往就画在“变现”二字上。因此,任何试图以“内容是无私的,打赏是自愿的”来辩解的想法,在纪律审查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
认识到风险之后,对于依然希望利用新媒体平台发声、实现个人价值的事业单位人员而言,是否存在一条安全的路径?答案是肯定的,但这需要极高的自律性和对规则的深刻理解。首先,也是最核心的一点,是身份脱钩与内容纯粹。在开设任何自媒体账号或进行直播时,必须严格使用化名、昵称,绝不在任何公开场合透露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级等任何可识别其公职身份的信息。直播内容应严格限定在与本职工作无利益冲突的个人爱好领域,如读书、音乐、手工、运动等,并坚决关闭打赏、带货等一切变现通道。其次,事前报备是规避风险的最有效“护身符”。虽然并非所有单位都有明确的报备制度,但主动向单位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咨询,将自己的想法和计划进行坦诚沟通,获取官方的指导意见,远比事后被动接受审查要明智得多。这种沟通本身就是一种态度,表明了你对规则的敬畏和对组织的忠诚。最后,可以尝试将个人价值与单位价值进行“升维融合”。例如,一位气象工作者,可以经单位批准,以官方名义开设科普账号,将专业的气象知识用通俗易懂的方式传播给公众,这既是履职尽责的创新,也能实现个人专业抱负,且完全合规。这种方式将“副业”思维转变为“主业延伸”,是更为安全且富有价值的探索。
归根结底,事业单位人员是否要做直播、如何做直播,是一场关于个人欲望与职业伦理的深刻自省。体制的稳定性与保障性,其对应的必然是行为上的约束性与奉献性。选择这份职业,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这份“契约”。在万物皆可直播的时代,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尤为重要。与其在规则的边缘试探,不如将精力更多地投入到如何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更卓越的成绩,或者在合规的框架内,以一种更纯粹、更无私的方式分享知识与美好。真正的个人价值,不应仅仅通过虚拟礼物的多寡来衡量,更应体现在为社会、为人民所创造的实实在在的贡献之中。那条看似遥远的纪律红线,其实一直都在每个人的脚下,每一步都需走得稳健、踏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