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兼职取酬违法吗?退休干部能拿报酬吗?

人民调解员兼职取酬违法吗?退休干部能拿报酬吗?
人民调解员兼职取酬,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实践中却充满了模糊地带与认知误区。许多基层调解员,尤其是热心奉献的退休干部,常常困惑于自己的劳动付出能否获得回报,以及如何获得回报才不触碰法律红线。要准确解答这个问题,必须摒弃“调解=完全公益”的片面思维,深入审视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顶层设计与具体政策法规。其核心关键并非“能不能拿钱”,而是“以何种名义、通过何种渠道、拿符合规定的钱”。违法与否的界限,恰恰在于对“取酬”形式的正确理解与严格执行。

厘清兼职取酬的性质,首要任务是区分人民调解员补贴与劳务费的区别。这是理解整个问题的基础。根据国家多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以及财政部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主要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其中,“补贴”是关键概念,它本质上并非劳动报酬或工资,而是对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支出的交通、通讯、误餐等费用的补偿,以及对其耗费时间精力的一种经济激励。这种补贴通常采取“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等形式,根据调解案件的数量、难度、成功率和社会效果来发放。它与“工资”有本质区别,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不影响调解员的兼职身份。而“劳务费”则更侧重于针对特定、复杂的疑难案件,或者邀请具有特定专长的调解员参与调解时,所支付的一次性、项目性的报酬。无论是补贴还是劳务费,其资金来源都应是政府财政预算或依法设立的专项经费,发放过程需经过严格的审核、公示程序,确保公开透明。私下收取当事人任何形式的“感谢费”或“劳务费”,才是绝对禁止的违法行为。

针对“退休干部能拿报酬吗?”这一具体问题,答案是明确的:能,但必须符合退休干部担任调解员报酬标准。退休干部,尤其是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司法行政人员,是人民调解队伍中宝贵的专业力量。他们经验丰富、威望高、专业能力强,是化解基层矛盾的重要资源。国家政策不仅鼓励他们参与调解,更通过合理的物质激励来肯定其价值贡献。退休干部以兼职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参与工作,同样适用上述的补贴和劳务费政策。他们与其他兼职调解员一样,其报酬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调解案件质量和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纳入统一的经费管理体系。发放给退休干部的补贴,是对其专业知识和社会奉献的一种尊重与认可,有助于调动其积极性,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投身于基层社会治理。这种合规取酬不仅不违反纪律,反而是实现调解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必要保障。当然,退休干部在领取报酬时,更应以身作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每一分钱都拿得合规、拿得坦然。

那么,如何确保兼职人民调解员取酬是否合规?关键在于建立并严格执行一套规范化的操作流程,而这正是《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核心要义。首先,经费来源要“正”。必须来源于政府财政保障,严禁向当事人摊派或由企业、社会组织违规赞助。其次,发放标准要“明”。各地司法行政部门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详尽的补贴发放标准,明确不同类型案件的补贴额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再次,发放程序要“严”。调解员完成案件调解后,需提交完整的卷宗材料,包括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反馈等,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或司法行政机关)两级审核确认,确保案件真实、程序合法、效果良好。最后,发放方式要“公”。补贴名单和金额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银行转账等规范渠道发放,全程留痕,杜绝现金交易。正是这套环环相扣的管理制度,为兼职取酬行为提供了坚实的“防火墙”,使其在阳光下运行,既保障了调解员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建立科学合理的兼职调解员取酬机制,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发展与创新的内在要求。过去,我们过多强调人民调解员的奉献精神,这在特定历史时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矛盾的日趋复杂化和多元化,仅靠精神激励已难以维持一支高素质、稳定的调解队伍。无钱可贴、无酬可劳,最终可能导致人才流失、调解质量下降,使这一制度优势逐渐弱化。因此,将合理的物质激励融入制度设计,不是对奉献精神的背叛,而是对其的巩固与升华。它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正从传统的“经验型”向现代的“专业型”转变。当前面临的挑战主要在于地区间经费保障不均衡、补贴标准科学化程度有待提高、信息化管理手段应用不足等。未来的发展趋势必然是进一步推动经费保障法治化、标准化,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实现对调解员绩效的精准评估与补贴的智能发放,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更多元化的经费渠道,为人民调解这一社会“稳定器”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与动力。一套成熟、透明的取酬机制,最终将让每一位默默付出的调解员,尤其是贡献卓著的退休干部们,劳有所得、功有所奖,从而在法治的轨道上,更坚定、更专业地守护一方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