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搞副业要注意哪些中纪委严令禁止的6类行为?

公职人员搞副业要注意哪些中纪委严令禁止的6类行为?
公职人员从事副业,绝非个人私事的小节,而是关系到政府公信力、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国家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此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划定的纪律红线清晰而明确。这些规定的核心目的,在于构建一道防止公权力异化、私用的“防火墙”,确保公职人员将全部精力投入到为人民服务之中,而非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理解并严格遵守这些禁令,是每一位公职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素养和职业操守。

中纪委禁止的六类副业行为是所有公职人员必须熟记于心的“负面清单”。这六类行为具体而言,构成了对公职人员廉洁性的全面考验。第一类是违规经商办企业,这包括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办、承包、租赁、受聘于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等。这种行为直接将公职人员置于公私利益冲突的漩涡中心,极易滋生权力寻租。第二类是违规兼职取酬,即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并获取薪酬、津贴、顾问费等额外收入。即便某些兼职看似与本职工作无关,但公职身份本身就是一种无形的资源,任何利用此身份获取报酬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违纪。第三类是违规买卖股票,虽然普通公民可以自由投资,但公职人员,特别是掌握内幕信息或对特定行业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其证券交易行为受到严格限制,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获取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第四类是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即利用公职身份或社会关系,在交易双方充当中介并收取“好处费”,这是典型的权力变现。第五类是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这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和资本外流风险,是绝对不可触碰的禁区。第六类行为则更为隐蔽,即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即便本人不直接参与,但这种“曲线救国”式的利益输送同样是严厉打击的对象。

这六类禁令的背后,是深刻的法理逻辑和现实考量。公职人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其薪酬由国家财政保障,其职责是维护公共利益。如果允许其随意从事营利性活动,必然会导致以下严重后果:首先,是利益冲突的常态化。公职人员可能会在制定政策、执行监管时,不自觉地向自己的副业或关联方倾斜,破坏市场公平。其次,是行政效率的稀释。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当公职人员将心思分散在经营副业上,必然会影响其本职工作的投入和质量,损害政府效能。再者,是腐败温床的滋生。副业往往成为权钱交易的“遮羞布”,许多腐败行为都是披着“合法”商业活动的外衣进行的。因此,这些规定并非不近人情,而是维护政治生态清明的制度保障,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关键举措。

然而,划定红线并不意味着公职人员的所有合法财产性收入都被禁止。准确把握公务员合规兼职的边界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公职人员可以从事的合法活动主要包括:一是从事教学、科研、文字创作、讲学、审稿、咨询等非营利性活动,但必须经过组织批准,且不得影响本职工作,更不能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获取不当利益。二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三是合法的金融投资,如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国债、基金等,但前提是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避开敏感领域和敏感时期。关键在于“报备”与“审批”制度。任何可能产生经济收益的活动,事先向组织报告并获得批准,是检验合规性的试金石。这既是对组织的尊重,也是对干部自身的保护,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踩雷”。

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对公职人员搞副业的监管也呈现出新的趋势。一方面,监督手段更加科技化、精准化。通过大数据比对、工商信息联网、金融账户监控等技术手段,纪检监察部门能够更快速、更准确地发现违规行为,让隐蔽的利益输送无所遁形。另一方面,纪律教育更加常态化、深入化。从“抓早抓小”的执纪理念出发,各级党组织通过警示教育、案例剖析等方式,不断提醒公职人员筑牢思想防线,做到警钟长鸣。对于公职人员个人而言,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深刻认识到“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的朴素道理。手中的权力是责任,不是谋利的工具;公职的身份是荣誉,不是交易的资本。在个人发展与公共利益之间,必须做出清晰而坚定的选择。

公职人员的职业生涯是一场对党性、品格和纪律的终身考验。在副业问题上,任何侥幸心理和投机行为都是极其危险的。唯有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时刻对照中纪委划出的六条红线,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才能行稳致远,不负党和人民的信任与重托。这不仅是对个人前途的负责,更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绝对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