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能兼职吗?教师党员干部兼职有啥说法?

一、纪律严明:为何兼职问题对党员干部尤为敏感?
理解兼职问题的严肃性,首先要明确党员干部的身份属性。与普通公民不同,中国共产党党员肩负着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其手中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和人民。党校教师,尤其是身兼管理职务的党员干部,更是党的理论宣传者、干部教育的施教者,其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党的形象。兼职行为之所以被严格规范,核心在于防范三大风险:利益冲突、权力寻租和精力分散。
利益冲突是最直接的考量。若党校教师在校外企业或机构兼职,特别是与其教学研究领域相关的营利性组织,就极易出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教学科研任务与商业经营活动之间的冲突。例如,一位讲授经济管理的教授,若同时在多家企业担任战略顾问,其教学内容的客观性、公正性是否会受到影响?是否会不自觉地为关联企业“站台”?这些都会严重削弱党校作为党性熔炉的公信力。权力寻租则是更深层次的隐忧。即便没有直接的职务关联,党员干部的“光环”本身就是一种无形的资源。一些机构聘请党校人员,看中的未必是其专业能力,而是其背后可能存在的政治资源和人脉网络。这种“围猎”与“被围猎”的关系,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最后,精力分散关乎主业主责。党校的教学科研任务繁重,需要教师投入大量时间进行理论学习、备课研究和学员交流。若将过多精力用于校外兼职,必然会冲击本职工作,影响干部教育培训的质量,这是对党的事业不负责任的表现。因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在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同时,也明确划定了红线,特别是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兼职行为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二、划清红线:哪些兼职行为被明令禁止?
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执行的前提是清晰的规则界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党员干部违规兼职的认定标准清晰而明确,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几个“不得”:
其一,未经批准,不得兼职。这是最基本、首要的程序性要求。无论何种形式的兼职,都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获得正式批准。擅自兼职本身就是对组织原则的违背,属于违纪行为。审批程序本身就是一道“过滤器”,旨在对兼职的必要性、合规性进行前置审查。
其二,不得在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这是对兼职性质的硬性约束。这里的“营利性组织”范围很广,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特别是与党员干部本职工作业务直接相关或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营利性组织,更是严禁涉足。例如,负责干部培训管理的党校领导,绝不允许在承办干部培训业务的民营公司担任顾问或董事。
其三,不得获取违规报酬。即便某些经过批准的公益性、学术性兼职,也一律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对于因参与学术活动、评审、咨询等获得的合理劳务报酬,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单位财务制度,如实申报,纳入单位统一管理,绝不允许私下“口袋装着”。违规取酬是触碰纪律高压线的行为,性质恶劣。
其四,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兼职单位谋取利益。这是权力边界的核心要求。党员干部不得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或掌握的公共资源,为兼职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获取信息等方面提供便利。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公权私用,是典型的权力寻租。
对于党校教师而言,尤其需要注意在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咨询公司、企业大学等领域的兼职行为。这些机构往往与党校的干部教育培训业务存在竞争或交叉关系,极易引发利益输送的嫌疑。一旦被认定为党员干部违规兼职,面临的将是从警告、撤职到开除党籍的严厉处分,其政治生命和个人声誉将遭受毁灭性打击。
三、审慎辨析:学术讲学与正当社会活动的“灰色地带”
在严令禁止之外,也存在一些需要审慎辨析的“灰色地带”,其中最典型的便是学术讲学。党校教师作为理论专家,参与校外的学术讲座、理论宣讲、公开课等活动,是其服务社会、传播党的创新理论的应有之义,原则上是被鼓励的。然而,鼓励不等于放任,其与商业性兼职之间存在着一条必须厘清的界线。
关键在于区分“学术行为”与“商业行为”。纯粹的学术讲学,通常是以弘扬主旋律、普及理论知识为目的,多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高校、主流媒体等非营利性机构组织,或是在公益性平台上进行。这类活动一般不涉及高额报酬,或者仅按规定发放少量讲课费、车马费,且流程规范、透明。而商业性活动,则往往以盈利为直接目的,主办方多为商业培训机构,内容可能“去政治化”或“娱乐化”,报酬高昂,且可能涉及商业代言、产品推广等。
那么,党校人员能否在外讲学?答案是肯定的,但必须遵循严格的纪律。首先,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向组织说明讲学主题、主办方、时间、地点及是否取酬等情况。其次,讲学内容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绝不允许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悖的言论。再次,对于取酬问题,必须严格遵守党员校外兼职取酬纪律,将所得报酬全额上缴单位,由单位按规定处理。任何形式的“私相授受”都是不被允许的。这种制度设计,既保障了党校教师知识价值的合理实现,又切断了其利用学术身份进行商业牟利的渠道,维护了党校教师队伍的纯洁性。
四、双重身份:教师党员干部兼职的特殊考量
党校教职人员往往具有“教师”和“党员干部”的双重身份,这使得兼职问题更加复杂。作为一名普通教师,其追求知识转化、实现个人价值的愿望可以理解。但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就必须时刻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
对于那些没有行政职务的普通专业技术人员,政策上相对有一定弹性。例如,根据国家关于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他们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从事一些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活动。但这对于党校而言,情况要特殊得多。党校的学科属性与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紧密相连,其“科研成果”更多的是理论文章、研究报告和教学讲稿,直接转化为商业价值的场景有限,且风险极高。
而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师党员干部”,即党校的各级管理者,则适用更为严格的“领导干部兼职规定”。他们被严禁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任何职务,即便是经过批准的社团兼职,数量也受到严格限制(一般不超过1个),且一律不得领薪。这种差异化管理,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职务越高,权力越大,受到的约束就应该越严格。因此,每一位党校的党员干部都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任何兼职行为都不能凌驾于这一根本原则之上。
五、程序正义:合规兼职的“报批-监督”机制
要让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就必须依靠严密的程序和有力的监督。合规兼职的核心在于“报批-监督”机制的落地生根。报批不是走过场,而是组织对党员干部个人行为的一次政治把关和风险评估。党员干部在提出兼职申请时,必须本着对组织忠诚老实的态度,全面、真实地披露所有信息,不得有任何隐瞒。
监督则是事中和事后的保障。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党员干部兼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范围,通过定期核查、随机抽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同时,要畅通监督渠道,鼓励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让违规兼职行为无处遁形。对于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通过严肃问责,形成强大震慑,倒逼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党校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部门,更应在执行兼职规定上作出表率。党校的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教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利益观,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将全部精力投入到为党育才、为党献策的崇高事业中去。
归根结底,党校人员能否兼职的答案,不在于一个简单的“能”或“不能”,而在于每一位党员干部内心深处对党性的坚守和对纪律的敬畏。当个人专业特长与社会需求相遇时,选择的出发点应是“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党和人民的事业”,而非“如何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这份清醒与自觉,正是新时代党校教师和党员干部必须具备的政治品格。每一次对校外机会的抉择,都是对初心使命的一次叩问,唯有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方能不负组织的培养和人民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