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取酬退还是否违纪,认定和违纪款咋处理?
在纪律审查的实践中,一个普遍存在的困惑是:公职人员或党员干部在违规兼职并获取报酬后,如果主动或被动地将这笔钱退还了,是否还能被认定为违纪?这个问题的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它触及了党纪国法中关于行为性质认定、主观态度评价和违纪所得处理的核心逻辑。要厘清这一点,我们必须将“退还行为”与“违纪行为”本身进行剥离审视,深入探究其背后的法理依据和裁量原则。
退还与违纪认定的“脱钩”:行为性质的刚性原则
首先,必须明确一个根本性的原则:违纪行为的认定,依据的是行为发生时的客观事实和主观状态,而非事后的补救措施。 这意味着,当一名公职人员未经批准,利用职务影响或工作之余从事兼职并领取报酬时,其“违规兼职取酬”的违纪行为就已经客观、完整地构成了。这个行为的发生节点是“领取报酬”的那一刻,而非“是否退还”的时刻。
将兼职报酬退还,类似于在刑法中将盗窃的财物归还失主。归还行为可以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它无法改变盗窃行为本身的犯罪性质。同理,在党纪政务处分中,主动退还违纪所得,体现的是当事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悔改的态度,是纪律裁量时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但它不具备“溯及力”,不能让已经发生的违纪行为“消失”。《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相关政务处分法规中,对于违纪行为的界定,均聚焦于行为本身是否符合禁止性规定。因此,从定性层面看,“退还”与“违纪认定”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环节,退还行为无法抹去违纪行为的性质。 这一刚性原则是维护纪律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基石,否则,任何违纪行为都可以通过“事后退还”来豁免,纪律的约束力将形同虚设。
认定的“标尺”:如何精准界定违规兼职
既然退还不影响定性,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回到了对“违规兼职”本身的认定上。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此类问题时,通常会手持一把精密的“标尺”,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综合衡量:
主体身份的特定性。 并非所有劳动者兼职都受此限制。纪律的约束对象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所规范的特定人群,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对于普通企业员工或社会人员,其兼职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这是判断兼职是否“违规”最直观的标准。根据规定,公职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或在机关外兼职,必须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在任何单位兼职并取酬,原则上即构成违纪。即便是经过批准的兼职,也必须严格遵守批准的范围、时限和不得领取报酬的要求。
职务影响的关联性。 这是审查的深水区。如果兼职活动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或者与本人主管、分管、经办的工作存在利益冲突,那么其违纪性质将更为严重。例如,一名负责项目审批的官员,到相关企业担任“顾问”并领取高额“咨询费”,即便形式上履行了报备,也可能因存在明显的利益输送嫌疑而被认定为严重违纪。
取酬行为的实质性。 纪律规定禁止的是“取酬”,无论其名目是“工资”、“奖金”、“津贴”还是“劳务费”、“咨询费”。只要实质上是从兼职单位获取了经济利益,就触碰了纪律红线。一些人员试图通过将报酬打入亲属账户、收取实物或消费卡等方式来规避审查,但这同样属于违纪所得的范畴,且可能因手段隐蔽而加重情节。
违纪款的“归宿”:从收缴到处置的规范路径
当违规兼职行为被认定后,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那笔已被退还或即将被处理的“违纪款”该如何处置?这里需要区分“主动退还给兼职单位”和“被纪检监察机关收缴”两个概念。
当事人主动将报酬退还给原兼职单位,这是一种悔错表现,但并非处理程序的终点。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核实后,会根据事实和证据,出具正式的处分决定。其中,对于违规取得的财物,处理方式通常是“收缴”或“责令退赔”。*“收缴”意味着将违纪所得上缴国库,其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从违规者个人(或已退还的单位)转移至国家财政。“责令退赔”*则多用于违纪行为给国家或集体造成损失的情况,要求当事人将损失弥补给受害方。
因此,即便当事人已经将钱退给了兼职单位,这笔钱在性质上依然是“违纪所得”。纪检监察机关有权要求该单位将款项上交,或者直接向当事人下达追缴决定,确保违纪利益被彻底剥夺。这一过程的规范性,体现了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因违规行为获取的不正当利益,最终都必须“物归原主”,即回归国家。
退还行为的“价值”:纪律裁量中的从宽情节
既然退还不影响定性,也不能完全决定违纪款的最终流向,那么它的价值何在?其核心价值体现在“量纪”环节,即决定给予何种处分、处分轻重的阶段。
党纪政务处分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当事人主动退还违纪所得,是衡量其认错悔错态度的重要标尺。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于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等情形,都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具体而言,一个在组织发现前主动、全额退还兼职报酬,并积极配合调查、深刻检查错误的干部,其最终可能得到的处分是诫勉谈话、警告或严重警告。而一个百般抵赖、拒不退还,甚至转移隐匿违纪所得的干部,面对的则可能是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乃至开除党籍的严厉处分。从这个角度看,主动退还,虽不能免于“处分”,但很有可能换来“轻处”。 它为个人提供了一个纠正错误、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是自我救赎的关键一步。
面对日益严格的监督执纪环境和不断织密的制度笼子,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兼职取酬问题绝非小事。纪律的严肃性在于它对行为的刚性约束,而不在于对结果的弹性处理。 与其在事后纠结于退还与否,不如在事前就绷紧纪律这根弦。任何可能利用公职身份或影响、占用本职工作时间的兼职念头,都应被坚决杜绝。当个人职业发展与公职人员身份义务发生冲突时,选择前者则意味着放弃后者,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对规则的敬畏,对廉洁的坚守,才是每一位公职人员行稳致远最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