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刷评论和刷赞的行为是否真的违法?

在社交媒体“流量即价值”的生态中,刷评论、刷赞已成为部分用户快速构建“人设”、商家提升“口碑”、账号获取“曝光”的灰色手段。这种行为是否违法?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而是需结合法律界定、平台规则、行为目的及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

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刷评论和刷赞的行为是否真的违法?

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刷评论和刷赞的行为是否真的违法

在社交媒体“流量即价值”的生态中,刷评论、刷赞已成为部分用户快速构建“人设”、商家提升“口碑”、账号获取“曝光”的灰色手段。这种行为是否违法?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而是需结合法律界定、平台规则、行为目的及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从法律视角看,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刷评论和刷赞的行为,已突破道德底线,在特定场景下明确构成违法,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对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权益及网络生态的侵害。

一、法律维度: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的核心违法性

刷评论、刷赞的本质是通过虚假数据制造“热度”,其法律定性需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核心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禁止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商家通过有偿刷量虚构用户好评,直接构成虚假宣传,尤其当虚假评价影响消费者决策时,已构成对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例如,某餐饮店雇人刷“排队几小时”的评论,实则利用虚假信息挤压同行的公平竞争空间。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刷评论、刷赞本质上是对“用户评价”这一关键信息的篡改,违反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原则。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查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典型案例的通报》中,某MCN机构因组织“刷单炒信”帮助商家提升销量被处以200万元罚款,正是将刷量行为明确为“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执法例证。

二、平台规则:用户协议下的“违约违法”双重属性

社交媒体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服务协议是约束用户行为的“第一道防线”。微信《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明确禁止“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刷阅读、刷点赞、刷在看等数据造假行为”,违者将面临功能限制、封号等处罚;抖音《社区自律公约》则将“虚假互动、数据造假”列为违规内容,平台可通过算法识别异常流量(如同一IP短时间内大量点赞、评论内容高度雷同)进行拦截。此时,刷评论、刷赞首先违反了平台与用户的“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但平台规则的约束力不止于“封号”。当刷量行为突破平台规则,触及法律底线时,便从“违约”升级为“违法”。例如,若用户通过技术手段(如外挂程序、虚拟账号)大规模刷量,可能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刷量软件的开发、传播和使用,本质上是对平台数据管理系统的干扰,已构成网络安全风险。

三、行为边界:个人“轻微刷量”与“产业化刷量”的责任差异

需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刷评论、刷赞”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认定需结合“主观故意”“行为规模”“社会危害性”三要素区分:

  • 个人非商业目的的轻微行为:如用户为给朋友朋友圈点赞、为偶像微博打call而手动“多刷几次”,或个人账号偶尔自娱自乐式的评论互动,因缺乏营利目的、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通常不视为违法。
  • 产业化、有偿刷量行为:若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团队、开发工具、提供“刷量服务”,或商家通过刷量虚假提升销量、吸引投资,则无论是否实际获利,均已构成违法。2023年浙江某法院审理的“刷单炒信案”中,被告人开发自动化刷量软件,为1.2万个账号提供点赞、评论服务,非法获利300余万元,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这表明,产业化刷量已形成完整产业链,其社会危害性远超个人行为,需通过刑事手段规制。

四、社会危害:虚假流量对网络生态的系统性侵蚀

刷评论、刷赞的违法性,更深层次体现在其对网络生态的破坏。社交媒体的核心价值在于“真实连接”,而虚假流量扭曲了内容评价体系:优质原创内容因缺乏“刷量资源”被淹没,低质、标题党内容却因虚假“高赞高评”获得流量倾斜,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对消费者而言,虚假评论误导消费决策,损害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据中国消费者协会2023年报告,虚假评价已成为消费者投诉最多的“网络消费陷阱”之一,占比达23%。

此外,虚假流量还损害平台公信力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当广告主发现“10万赞”的账号实际互动量不足1%时,对平台广告投放的信任度将急剧下降;资本市场中,若企业通过刷量虚构用户数据、虚增营收,可能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结语:违法性认定需“法律+平台+用户”协同共治

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刷评论和刷赞的行为,绝非“无伤大雅的灰色操作”,而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高危行为”。其违法性不在于“点赞”“评论”本身,而在于通过虚假数据破坏市场秩序、侵害公众权益、侵蚀网络生态。未来,需通过“立法明确界定刷量行为性质、执法强化对产业化刷量的打击力度、平台升级技术识别能力、用户提升媒介素养”四维协同,让“真实流量”成为社交媒体的唯一通行证——唯有如此,才能还网络空间一片清朗,让每一份点赞、每一条评论都回归其应有的真实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