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教师兼职取酬,到底违反教育部哪些纪律规定呢?

临沂教师兼职取酬,到底违反教育部哪些纪律规定呢?

对于身处临沂的许多教师而言,业余时间的价值似乎成了一个难以抉择的命题。一方面,生活压力与对更高生活品质的追求,催生了通过兼职增加收入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教师兼职取酬”这顶帽子又显得异常沉重,背后仿佛悬着一把纪律的利剑。那么,这把剑究竟源自何处?它具体指向哪些行为?临沂教师兼职取酬,到底违反了教育部的哪些纪律规定?这并非一个简单的“是”或“否”能回答的问题,它牵涉到教师职业的本质、教育公平的基石以及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

要厘清这个问题的核心,我们必须追溯到问题的源头——教育部出台的一系列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文件。这些文件并非凭空而来,而是基于对教育领域乱象的深刻洞察与整治决心。其根本出发点,在于维护教育的公平性。试想,如果一名在职教师,特别是掌握着学生考评权、资源分配权的教师,将课堂内的知识“留一手”,转而通过课外有偿补课的形式进行售卖,那么对于无法或不愿支付额外费用的家庭及其子女而言,无疑是一种巨大的不公。这种行为的本质,是利用公权力(教师身份)寻租,它污染了教育的纯洁性,将师生关系异化为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因此,教育部的禁令,首先是守住教育公平这条生命线。

具体到纪律规定层面,我们必须关注两部“重量级”文件。其一是2014年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其中明确将“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有偿补课,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列为需要处罚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这一定义非常宽泛,不仅包括亲自下场组织、参与补课,也包括充当“中间人”的角色。对于临沂的教师来说,无论是自己在家开小灶,还是将学生推荐给 certain 培训机构并从中获利,都触碰了这条红线。

其二是更具操作性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这份文件堪称史上最严“禁补令”,它划出了六条明确的“高压线”。临沂教师在进行任何兼职行为前,都应逐条对照:1. 严禁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2. 严禁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3. 严禁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4.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5.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6.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请注意,这里的用词是“严禁”,且覆盖了从组织、要求、联合、提供到参加、推荐、诱导、介绍的几乎所有环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第五条,它将家长、家长委员会组织的补课也纳入了禁止范围,这堵住了很多人试图钻的“非官方”空子。

随后出台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2018年)更是从师德师风建设的高度,重申了“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以及“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等要求。这些准则将“禁止有偿补课”提升到了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层面,意味着它不再是单纯的纪律问题,而是关乎一名教师是否具备基本从业资格的道德问题。

那么,一旦违反了这些规定,临沂的教师将面临怎样的“教师违规兼职处理办法”呢?处理办法是阶梯式的,且相当严厉。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处理措施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和记过处分期间,不得评优评先、晋升职称;更严重的处分,则直接关系到教师的“饭碗”。更为关键的是,师德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一旦因有偿补课等问题被查实并处分,该年度的师德考核即为不合格,这不仅影响绩效工资、评优评先,更可能影响岗位聘任和职称晋升,其负面影响是长远且深刻的。临沂市教育局也会根据这些上位法,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通常包括公开通报、取消各类荣誉等附加惩戒措施,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当然,我们也必须探讨一些模糊地带。并非所有兼职行为都在被禁止之列。教育部禁止的核心,是那些利用教师职务之便、围绕学生和教学资源展开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兼职活动。如果一位教师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与教育教学完全无关的合法劳动,比如从事文学创作、翻译、设计等,并且没有利用自己的学生身份和家长资源进行推广,一般情况下并不在禁止之列。但这与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与教学无关的合法劳动,界限又在哪里? 这个界限往往很微妙,关键在于是否与职务产生利益冲突,是否影响了本职工作,是否对学生造成了不公平的影响。例如,一位语文老师在网络上以个人名义发表小说获得稿酬,这通常是被允许的;但如果他利用自己的教师身份,向学生推销自己编写的、尚未经过审定的辅导材料,这就越界了。

归根结底,临沂教师面对的兼职取酬问题,是一场个人价值与社会责任的权衡。教育部的规定,并非要剥夺教师追求更好生活的权利,而是试图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划定一道清晰的防火墙,确保教育这片净土不被商业逻辑过度侵蚀。对于每一位临沂的教育工作者而言,深刻理解这些纪律规定背后的深意,不仅是避免职业风险的“护身符”,更是回归教育初心、捍卫师道尊严的“压舱石”。选择成为一名教师,就意味着选择了一份沉甸甸的社会契约,这份契约的核心,便是将学生的成长和教育的公平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在诱惑与坚守之间,做出的每一个选择,都在定义着自己作为一名教师的最终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