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副业国际大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吗?海牙法庭成员国有多少国家?

中国副业国际大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吗?海牙法庭成员国有多少国家?
对于“中国是否有副业的国际大法庭审判日本战犯”这一问题,其表述虽不甚精确,却触及了战后对日审判体系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层面。事实是,战后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并非单一事件,而是一个由主导性的国际军事法庭与多个国家自行设立的法庭共同构成的复合司法体系。中国作为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不仅深度参与了主导性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更在国内独立设立了一系列法庭,系统性地审判了数千名日本战犯,这些法庭并非“副业”,而是构成战后正义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东京审判形成了主次分明、互为补充的司法格局。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即通常所说的“东京审判”,是战后同盟国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在日本东京设立的审判日本甲级战犯的最高国际法庭。其审判对象是对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负有最高责任的个人。中国派遣了著名法学家梅汝璈法官参与其中,中国代表团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为揭露日军侵华罪行、严惩战争元凶做出了巨大贡献。东京审判的法律意义在于,它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式确认了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并确立了“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即个人不能以国家或政府命令为由免除其国际罪行。这一原则性的突破,是战后东京审判的历史意义中最为浓墨重彩的一笔,为现代国际刑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石。

然而,东京审判的管辖权主要集中在少数甲级战犯,对于数量庞大的、在各国犯下具体罪行的乙级、丙级战犯,则无暇也无力一一审理。为此,同盟国决定,由各受侵略国家自行设立法庭,审判在本国领土上犯下罪行的日本战犯。这便是中国审判日本战犯的法庭的由来。理解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与南京审判关系,关键在于理解其“补充性司法”的本质。从1946年至1948年,中国政府分别在南京、上海、北平、济南、武汉、太原、沈阳等地设立了十个军事法庭,其中以南京军事法庭最为重要。这些法庭审判的正是那些直接参与南京大屠杀、实施“三光政策”、进行细菌战实验、虐待战俘与平民的乙级和丙级战犯。例如,南京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主犯谷寿夫、进行“百人斩”杀人比赛的向井敏明和野田毅等战犯的审判,以其确凿的证据和庄严的程序,将日军在华犯下的残暴罪行公之于世,并以法律手段予以了正义的裁决。可以说,东京审判是“砍树”,而中国的国内审判则是“除根”,两者共同构成了对日本军国主义罪行的完整法律清算。

当我们将视线从二战后的亚洲转向欧洲的“海牙”时,需要厘清一个常见的概念混淆。人们常说的“海牙国际法庭”,通常指代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司法机构:一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二是根据《罗马规约》设立的独立刑事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ICC)。关于海牙国际法庭成员国数量的问题,答案也因此而不同。国际法院的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选举产生,其诉讼当事方是联合国成员国。因此,国际法院的成员国数量等同于联合国会员国数量,即193个。只要是联合国成员国,就自动成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国际法院主要受理的是国家间的争端,例如领土争议、条约解释等,它不审理个人刑事责任。

而国际刑事法院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体系。它是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 tribunal,旨在追究犯有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等严重国际罪行的个人刑事责任。其成员国数量是动态变化的,目前约有123个国家。成为成员国需要自愿签署并批准《罗马规约》。这里体现了国际刑事法院与国际法院区别的核心:前者审判个人,基于条约加入;后者审判国家,基于联合国成员身份。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虽然参与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筹建,但最终未能批准《罗马规约》,因此不是其成员国。这一立场主要基于对规约中某些条款,特别是关于“战争罪”定义和管辖权启动机制的保留。

从东京、南京到海牙,国际司法的演进路径清晰地揭示了人类对正义追求的深化与复杂化。战后审判,无论是国际性的还是国内性的,都面临着“胜者正义”的质疑。然而,即便存在不完美,它们依然在人类历史上首次系统性地将战争发动者置于法律被告席,其开创性价值不容抹杀。东京审判和中国国内审判所确立的罪责原则,在半个世纪后催生了国际刑事法院的诞生,标志着国际刑法从临时性、特设性的审判,迈向了制度化和常设化的新阶段。这一演进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它始终伴随着国家主权与国际司法权之间的张力,以及大国政治的深刻影响。国际刑事法院至今仍面临着管辖权有限、执行力度不足、部分大国拒绝加入等挑战,这些都反映了在现实国际政治格局下,实现普遍正义的艰难。

审视这段跨越半个多世纪的司法历程,我们看到的是一条从战争废墟中艰难开辟出的法治之路。中国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作为这条道路上坚实的一步,其历史功绩不仅在于惩治了罪恶,更在于以国家的名义,用法律的语言记录了民族的苦难,捍卫了人类的尊严。它向世界宣告,任何以国家名义犯下的滔天罪行,最终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审判。而海牙的法庭们,无论是处理国家间纠纷的国际法院,还是追究个人罪责的国际刑事法院,都是这一信念在当代的延续与发展。历史的回响仍在指引着人类寻求正义的漫漫长路,这条路充满荆棘,但方向始终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