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赞丽因刷脸被抓事件,将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问题推向公众视野。这一事件并非孤例,而是近年来非法利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违法活动的典型案例,其背后折射出技术应用与法律监管的深层矛盾。人脸识别作为一把“双刃剑”,在便利生活的同时,若脱离法律与伦理的约束,极易沦为非法牟利、侵害权益的工具。河南赞丽的案例,正是对技术滥用后果的鲜活警示,也为行业规范与社会治理敲响了警钟。
河南赞丽的核心问题,在于将刷脸技术异化为传销与非法集资的“帮凶”。据公开信息显示,该平台以“刷脸解锁任务”“数据采集返利”为名,诱导用户上传人脸信息,并通过层级发展下线、高额返利等模式形成传销网络。其操作逻辑具有典型隐蔽性:一方面,利用公众对“刷脸=安全”的认知误区,将技术包装成“创新项目”;另一方面,通过生物信息的不可更改性,对用户形成强制约束——一旦信息被采集,用户便难以退出,被迫参与违法活动。这种“技术+传销”的模式,不仅违反《禁止传销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更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物识别权与财产安全。
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本质上是“技术中立性”被曲解的结果。从技术层面看,人脸识别本身并无善恶,其价值在于身份认证、安防监控等合法领域的效率提升。但当技术被置于违法框架下,其“精准性”“不可逆性”反而成为危害放大的催化剂。河南赞丽正是利用了人脸信息的唯一性与永久性,通过“刷脸绑定身份”的方式,确保传销链条的稳定性;同时,以“数据采集”为幌子,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本质。这种操作并非技术本身的缺陷,而是使用者对法律底线的突破,反映出部分市场主体在利益驱动下,将技术创新异化为规避监管的手段。
更深层次看,河南赞丽事件暴露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监管短板。相较于传统个人信息,人脸、指纹等生物信息具有“终身唯一”的特性,一旦泄露或滥用,后果具有不可逆性。尽管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将生物识别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要求单独同意、严格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监管滞后、取证困难等问题。例如,河南赞丽通过线上渠道发展会员,跨地域作案,增加了监管难度;部分用户对生物信息的敏感性认知不足,轻易授权平台采集,为违法活动提供了土壤。此外,技术提供者的责任边界模糊也是重要诱因——一些技术服务商为追求商业利益,对合作方的资质审核流于形式,客观上为非法平台提供了技术支持。
从社会影响维度分析,此类事件对公众信任体系的冲击不容忽视。人脸识别技术已深度融入日常生活,从门禁解锁、移动支付到交通出行,其便捷性有目共睹。但当“刷脸”与“传销”“诈骗”等负面标签绑定,公众对技术的信任度将大幅下降。河南赞丽的案例中,不少受害者正是出于对“高科技项目”的信任而陷入骗局,这种信任被透支的后果,可能导致公众对合法人脸识别应用的抵触,进而阻碍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正向价值发挥。例如,若因担心信息泄露而拒绝使用社区刷脸门禁,反而可能降低安防效率,形成“技术滥用—公众抵制—社会成本增加”的恶性循环。
面对技术应用与法律规范的失衡,河南赞丽事件为多方主体敲响了警钟。对监管部门而言,需加快构建“技术+法律”的双重防控体系:一方面,针对生物识别信息的特点,细化采集、存储、使用的合规标准,明确技术服务商的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对非法平台的监测预警能力,实现“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追责”的全链条监管。对企业而言,技术创新必须以合规为底线,尤其在涉及生物信息等敏感数据时,应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核机制,杜绝“技术为违法开路”的行为。对公众而言,则需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警惕“刷脸返利”“数据致富”等陷阱,在享受技术便利的同时,审慎对待信息授权,避免成为技术滥用的受害者。
河南赞丽因刷脸被抓,绝非偶然的技术事故,而是技术应用失范的必然结果。这一事件提醒我们:任何技术的发展都不能脱离法律与伦理的轨道,尤其是生物识别技术这类涉及公民核心权益的领域,更需在“创新”与“安全”之间找到平衡点。唯有通过监管的“紧箍咒”、企业的“责任链”与公众的“防火墙”三方合力,才能让人脸识别技术在阳光下运行,真正服务于社会进步与人民福祉,而非沦为违法活动的“通行证”。技术向善,从来不是一句口号,而是需要每一个参与者用行动坚守的底线。